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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文种类 意见
  • 发布机构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6-12-28
  • 发布日期 2016-12-31
  • 文号 广安府发〔2016〕31号
  • 有效性 失效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失效)

发布日期:2016-12-31 00:00 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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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4号)精神,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发展慈善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突出扶贫济困、坚持改革创新、确保公开透明、强化规范管理”原则,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依法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扶贫济困、灾害救助、教育卫生、安全环保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慈善事业新格局。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慈善事业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扶持政策基本完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慈善组织和服务覆盖城乡,全市每10万人至少拥有5个慈善组织,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1个慈善组织。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全市注册志愿者占总人口比例达5%,志愿者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以上。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全市慈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互联互通,各类慈善组织依法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社会捐赠积极踊跃。慈善事业发展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慈善宣传教育。

广泛宣传慈善法规。大力宣传《慈善法》,每年9月集中开展慈善宣传活动。民政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和牵头作用;宣传部门要制定慈善公益宣传计划,在主流媒体开辟慈善公益专栏、策划专题节目,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把慈善事业发展纳入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广泛调动各类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慈善事业发展;教育部门要把慈善教育纳入德育的重要内容,加强慈善法规和先进典型的宣传教育,推动慈善教育制度化和经常化;全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医院、进社区、进村组、进家庭活动,推动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培育规范慈善组织。

鼓励发展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扶持发展城乡社区服务类慈善组织,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规范发展网络慈善等慈善新形态。鼓励慈善组织差异化、专业化发展,在资金募集、志愿服务、项目实施、技术支持等方面实现资源最优配置。慈善组织设立要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40号)要求,在市、区市县(园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可以按照《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要求,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加强慈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慈善组织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执行。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三)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依法开展慈善募捐。慈善组织采取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的方式募捐。公开募捐要依法取得公募资格,并按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59号)组织实施。不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要按照《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57号)要求,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前要制定募捐方案并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公开募捐时要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依法公布法定的相关信息。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募资格证书进行验证。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要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鼓励设立慈善信托,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按照《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51号)进行备案。积极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

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充分发挥小平故里特殊的政治优势,把社会各界对小平同志的爱戴之情转化为支持广安发展的强大动力,组织动员社会各界人士来广安开展慈善活动,策划“感恩邓小平·慈善广安行”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通过“慈善一日捐”、慈善晚会等方式,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社会组织要积极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通过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积极奉献爱心。各类企业要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通过设立爱心基金、捐款捐物、参与扶贫济困等方式,在更广泛领域为社会作出贡献。支持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生态环保、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鼓励、支持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规范慈善捐赠管理。慈善组织接受捐赠,要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要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完善公益广告等平台的管理办法。慈善组织募得款物应依法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经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四)大力发展志愿服务。

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鼓励社会各界成立志愿服务组织,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倡导具备专业技能和服务条件的公民注册成为志愿者。推进志愿者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志愿者线上注册和志愿服务记录,推动志愿者星级评定。充分发挥志愿者在生活救助、邻里相助、支教助学、法律援助、心理抚慰、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公益性与专业性优势,重点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社会群体提供志愿服务。

规范志愿服务管理。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要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慈善组织要对志愿者进行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要求,慈善组织要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安全的慈善服务前,要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强化慈善信息公开。

建立慈善信息平台。民政部门要建立覆盖全市的专业性、开放性慈善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激励措施、年度统计、奖励和处罚、购买服务、评估审计、信用认证等相关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引导依法登记和备案的慈善组织在信息平台注册,通过慈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等信息。区市县(园区)要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定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慈善组织应通过慈善信息平台或报刊、政府网站等相关媒体,在公开时限内对依法应公开内容予以发布。信息公开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但要定期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要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建立信息与资源共享机制。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以低保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加快推进民政与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完善民政部门、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社会服务信息的对接、共享和匹配。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提供求助、捐赠和救助信息。

(六)严格慈善监督管理。

加强政府监管。市、区市县(园区)民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度报告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民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作用,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按照规定的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相关政府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建立社会监督受理机制,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监督力度。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登记、谁管理”原则,依法严肃查处慈善组织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曝光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负面信用记录。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志愿者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三、激励措施

(一)落实税收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慈善组织依法取得的收入、受益人依法接受的慈善捐赠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的慈善财产等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二)提供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和结算等金融服务。积极利用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社会公益性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机构等金融部门对符合借款条件的慈善组织提供信贷支持,满足慈善组织合理信贷需求。鼓励银行业机构根据慈善组织特点,提供“量体裁衣”式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三)加大土地和资金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慈善活动需要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服务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区市县(园区)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要以扶贫济困为重点,通过项目资助、合同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力度。

(四)强化激励表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政府对为我市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法人或组织予以表扬。市政府设立“广安慈善奖”,对热心慈善事业,一次性捐赠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或10万元以上的个人,由市政府授予“广安慈善奖”;对一次性捐赠5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或5万元以上的个人,由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慈善会授予“广安市爱心慈善企业”、“广安市爱心慈善家”等荣誉称号。对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区市县(园区)和有关部门应当从政策、资金和宣传等方面提供优先支持和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园区)要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充分发挥其在参与民生保障、调节收入分配、解决社会问题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强化区市县(园区)慈善工作管理职能,建立慈善事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作为慈善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履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等职责。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抓好协调督导,合力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人才保障。各区市县(园区)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机构,配备编制和专职人员,加强业务培训,确保慈善工作机构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对开设慈善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在师资培训、学生奖励、就业保障和实践基地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水平。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区市县(园区)要加强对慈善事业发展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职责、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要求,细化措施抓好落实。督查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时间进度

1

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

市民政局、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20176月底前出台实施意见

2

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推进志愿者信息平台建设,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开展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活动。

市文明办、市民政局、

  市总工会、团市委、

  市妇联

20176月底前出台实施意见

3

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创新发展慈善超市。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发挥网络捐赠技术优势,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开展捐赠。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20176月底前出台实施意见

4

以低保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加快推进民政与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

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持续实施

5

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境外捐赠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

持续实施

6

引导银行业机构等金融部门对具有借款资质的慈善组织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机构提供慈善金融产品和创新服务。

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

  广安银监分局

持续实施

7

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力度。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8

报刊、广播、电视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市通发办、市文广新局、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安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安分公司

20176月底前出台实施意见

9

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鼓励慈善组织差异化、专业化发展。

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10

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活动开展和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组织开展“感恩邓小平·慈善广安行”“慈善晚会”等活动。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

20176月底前出台实施意见

11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责任。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

  市国安局、市监察局、

  市外侨港澳台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持续实施

12

完善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

市文明办、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团市委

持续实施

13

强化人才保障。

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20176月底前出台实施意见

14

加大对慈善工作的宣传力度,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持续实施

15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政策。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园区管委会

20173月底前出台实施意见

16

鼓励设立慈善信托。

市民政局、广安银监分局

中省出台具体要求后启动试点

17

鼓励引导企业设立爱心基金,参与捐款捐物、扶贫济困等活动。

市工商联

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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