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广安市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我市政策标准高于省级政策标准的,按我市政策标准执行,与省级政策不重复叠加享受。市级政策未明确市县分担比例的,所需资金由市级承担。各地可结合工作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在省、市政策标准基础上,细化出台本地支持政策。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2日
广安市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3号),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稳定农业生产保供。2025年,市级财政安排1300万元支持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和川渝高竹新区开展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广安行动。其中,安排600万元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安排500万元支持粮油产业高质量发展,安排200万元支持种业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二、实施2025年开局正向激励。市级财政安排800万元用于2025年一季度开局正向激励,重点奖励一季度升规入统企业、春节加班生产的规上工业企业,一季度生产规模1亿元及以上、同比增长超10%的规上工业企业以及快推快建项目业主。(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三、实施工业重大项目竣工投产激励。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竣工投产且培育为规上工业企业的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市级财政按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5%给予激励,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对较备案核准时限提前2个月以上竣工投产的项目,最高补助标准提高至3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四、实施工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2024年生产规模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024年1至9月生产规模保持正增长,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激励;生产规模在2024年1至9月基础上由负转正的工业企业,市级财政给予20万元激励。(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五、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激励;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激励。支持市内规上工业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对成功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化项目新增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市级财政参照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标准的15%给予激励,单项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六、支持降低制造业融资成本。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工业企业在市内银行新增贷款,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市级财政按照银行同期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0%进行补贴,每户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订单融资、设备抵押融资担保,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财政分类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七、实施消费促进活动激励。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组织举办汽车展、汽车下乡、美食节、家电、家具、建材等大型促销活动的行业商(协)会、限上商贸重点企业,市级财政按其活动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贴,单场不超过10万元。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鼓励各地开展线上线下促消费活动,市级财政按各地财政实际支出的2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八、实施商贸企业经营增长激励。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2024年营业额达到一定规模(批发业10亿元、零售业1亿元、餐饮业2000万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000万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5万元、2万元激励。2024年电商销售额1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且达到全市实物型网络零售额平均增速的电商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补。(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九、实施传统服务业企业转型升级。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鼓励商圈、商业综合体、连锁企业、商业街区等转型升级,对通过自营或联营方式统一核算入驻商圈、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的企业,市级财政按销售额(营业收入)分档给予激励。其中:5000万元—1亿元给予30万元激励;1亿元以上给予50万元激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激励。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按季度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正向激励,综合排名前3位的地区,市级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激励,资金用于各地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十一、支持开展购房奖补活动。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购房奖补政策,对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各地实际兑现的符合规定的购房奖补政策支出,市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二、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对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对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被派遣劳动者的稳岗返还资金,劳务派遣机构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三、鼓励引导企业吸纳就业。对2024年7月13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给予1500元的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四、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对2024年7月13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落实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分别最高可贷款30万元、400万元,按50%的标准给予贷款贴息。(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五、支持发放文旅消费券。鼓励各地发放文旅专项消费券,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游客持券在广安市内开展文旅消费时使用文旅专项消费券进行抵用,市级财政按各地财政实际支出的20%给予奖补,奖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十六、实施旅行社引客入广奖补。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组织境外旅游团来广的旅行商,市级财政按每人次100元给予奖补;组织市外旅游团来广的旅行商,市级财政按每人次20元给予奖补,其中,单次引入市外500人以上研学团队,追加奖励0.5万元。奖补总额不超过40万元。(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十七、继续实施“转企升规”激励。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转企升规”企业户数增加的地区,市级财政给予激励。“个转企”户均标准为0.8万元,“小升规”的商贸和服务企业户均标准为5万元,工业企业按升规时间在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户均标准分别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本文件自2024年11月22日起施行,以上政策未特别注明实施期限的,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国家、省级政策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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