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流程

发布日期:2024-09-29 15:34 来源:广安市教育和体育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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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因家庭居住地发生变化,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流动人口务工地发生变化,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法定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

二、在以上情形范围内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经转入、转出学校签章同意并存纸质档。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依次经转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完成电子学籍转学流程。

三、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四、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转接。

五、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擅自转学。转学只能在同年级之间进行。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原则上不接受转学申请,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六、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初一个月进行,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经区市县,园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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