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市医疗机构的迅速发展和住院患者数量的较快增长,医疗机构对住院患者的治疗、护理任务十分繁重。在医疗机构护士配备相对不足,难以满足患者需求的情况下,护工在为患者提供人性化服务、提高患者对住院服务满意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医疗机构对护工缺乏有效管理,护工队伍 “散、杂、差、乱”的现象还普遍存在,甚至有些护工拉帮结派,排挤竞争对手,严重损害患者利益。为切实规范医疗机构的护工管理,提高护工服务水平,维护医疗机构、患者、护工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医疗机构护工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366号)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护工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医疗机构护工规范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护工统一、规范管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各医疗机构要与信誉好、管理规范、资质齐全的中介服务管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为住院患者提供护工服务。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护工管理,明确责任,规范护工从业行为,切实提高广大患者满意度和护工服务水平。
二、明确职责,强化培训
护工是指在医疗机构中,由患者或其家属自愿聘用为患者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社会从业人员。护工的工作内容是为住院患者提供日常生活护理和简单的基础护理,包括协助患者用餐、排泄、沐浴等。严禁护工代替护士从事如口腔护理、卧床患者更换床单、轴线翻身、压疮护理、吸痰及气管切开护理、鼻饲饮食护理、各种引流袋护理等技术性护理操作工作。各中介机构应积极组织护工参加岗前培训考核和岗位培训;各医疗机构负责本院护工岗前培训考核和岗位培训工作,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岗位培训,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及其科室相关规章制度、护工工作流程、医疗安全及防范措施、职业道德、文明服务等。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在现有护工管理公司负责的基础上,将护工管理工作纳入医院管理体系,并从护工从业、教育培训、监督考核等方面做好管理工作。
三、加强管理,规范用工
(一)严格资质管理。根据《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卫人工发﹝2000﹞第94号)有关要求,积极推进护理员等18个卫生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医疗机构护工须取得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护工岗位培训并取得护工岗前培训合格证明。
(二)实行备案管理。医疗机构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对本院从业护工进行备案管理,对申请从事护工管理的中介服务公司经资质审核后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双方在病患护工招聘、用工、培训、日常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对拟从业护工应详细登记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健康证明、现住址、联系方式、学历、从业资格等个人资料,并在其服务的医疗单元公示姓名、性别、照片等信息,未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护工不得备案,未备案护工不得从事护工工作。
(三)规范聘用管理。拟从业护工应与用人单位或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医疗机构应认真履行告知或咨询义务,指导病人及其家属在自愿原则下与医院备案管理的护工管理中介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并告知患者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因护工工作不当而引起的纠纷或意外的赔偿责任主体。
(四)实行护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护工上岗前应进行健康体检,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患有精神分裂症、严重皮肤病、严重的药物过敏及处于传染病活动期的人员,不得从事护工工作。
(五)完善护理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和相关护工管理机构要制定护工工作守则等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服务用语,统一着装、统一佩戴胸卡,采取相对固定和适当流动的方式统筹安排岗位,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护工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加强对护工工作质量的管理。
(六)加强费用管理。提供护工服务必须按照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费用,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护工陪护费为非医疗服务项目,由双方协商解决,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或家属直接收取陪护费。各中介机构提取管理费原则不能超过20%,各医疗机构应要求管理费提取过高的中介机构及时下调提取标准,对拒不调整的中介机构要采取措施,直至取消合作并予清退。
四、加强监督,务求实效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护工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医疗机构依法用工的意识;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护工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整治活动,督促其严格遵守医疗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对服务质量和信誉差的中介机构,不得纳入合作对象,对考评不合格的护工,不得进行备案。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6日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