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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公文种类 通知
  • 发布机构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07-29
  • 发布日期 2022-07-29
  • 文号 广安府规〔2022〕5号
  • 有效性 失效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2022-07-29 10:42 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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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2〕1号)精神,经六届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1970元(每日91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每小时21元。

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用人单位有条件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在此支出之外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和川渝高竹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2年4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2018年9月13日发布的《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函〔2018〕99号)同时废止。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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