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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文种类 批复
  • 发布机构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5-07-21
  • 发布日期 2025-07-22
  • 文号 广安府复〔2025〕20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拍卖出让广安经开区护安镇I—A—5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5-07-22 09:30 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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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你局《关于公开拍卖出让广安经开区护安镇I—A—5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广自然资规〔2025〕129号)收悉。根据市产业支撑领导小组(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工作组2025年第2次会议审议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广安经开区护安镇I—A—5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向社会公开拍卖出让。该宗土地位于广安经开区护安镇小平大道西侧,面积2555平方米(3.8325亩),不动产单元号为511603014006GB00561W00000000,主要规划条件为:容积率≤0.5,建筑密度≤30%,建筑限高15米,绿地率≥20%,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090105),加油站〕。该宗土地按现状“净地”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二、该宗土地设定起拍价为770万元(约200.91万元/亩),竞买保证金设定为154‬万元。设底价出让,出让底价于拍卖出让活动前1小时内,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四、竞得人自该宗土地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广安经开区管委会三方共同签订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该宗土地,出让人终止供地,不退还竞买保证金,并由竞得人依法承担责任。

五、该宗土地拍卖成交出让价款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全额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只能以受让人的名义缴入国家税务总局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指定账户。

六、该宗土地自受让人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含违约金)之日起30日内完成土地移交,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的,不得交付给受让人。

七、该宗土地建设项目自交地之日起2年内开工,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若发现土地闲置等情况,将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

八、对竞得土地后拟注册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申请人须在土地竞买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方式等内容,并提交《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告知承诺书》复印件(核原件)。由新公司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广安经开区管委会三方共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方可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办理土地登记并进行开发经营。

九、该宗土地机动车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车位参照相关行业标准执行。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和相关行业标准等规定新建充电桩及预留安装条件。其他规划建设条件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广经开规条〔5116012025000005〕号)执行。

十、根据《广安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广安市海绵城市设计指标说明》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要求,该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为不低于75%;具体设计参数、审批程序由受让人与属地海绵城市主管部门对接。

十一、该宗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非法转让。

十二、该宗土地竞得人在项目建设现场必须按要求悬挂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牌,由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区分局负责监管落实。

十三、该宗土地勘测费、地价评估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由广安经开区财政承担。

十四、你局接此批复后,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按程序面向社会组织公开拍卖出让。

此复。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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