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你局《关于公开拍卖出让广安区官盛新区GS01—XB—34—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广自然资规〔2025〕280号)收悉。根据市产业支撑领导小组(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工作组2026年第1次会议审议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广安区官盛新区GS01—XB—34—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向社会公开拍卖出让。该宗土地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官盛新区官盛湖旁,不动产单元号511602110020GB00055W00000000,总面积37139平方米(55.7085亩),主要规划条件为:容积率≤1.5,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建筑限高54米,规划用地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0701)。该宗地按现状“净地”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用途为商服(含所有二级类)、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商服40年、住宅70年。
二、该宗土地设定出让起拍价为楼面地价1514元/平方米(总价8434.27万元,单价151.4万元/亩,包含地下空间出让价款590.4万元,地下空间价款不包含地下人防工程部分),竞买保证金为1687万元,以楼面地价作为举牌应价单位,以2元/平方米及其整数倍为加价幅度。设底价出让,出让底价于拍卖出让活动前1小时内,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均可申请参加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四、竞得人自该宗土地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三方共同签订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该宗土地,出让人终止供地,不退还竞买保证金,并由竞得人依法承担责任。对竞得土地后拟注册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申请人须在土地竞买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方式等内容,并提交《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告知承诺书》复印件(核原件)。由新公司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三方共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方可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办理土地登记并进行开发经营。
五、该宗土地拍卖成交出让价款分两期缴纳,第一期应于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第二期于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全部缴清,分期支付价款不支付利息。土地出让金由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广安区税务局负责征收,其中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款转作该宗土地的定金,由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规划转至国家金库广安市中心支库“待缴库税款—广安区税务局”专户,剩余土地出让价款只能以受让人的名义通过税务端直接缴入国家金库。
六、该宗地自受让人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含违约金)之日起30日内完成土地移交,若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则需缴清当期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后,再进行土地移交。
七、该宗土地建设项目自首次交地之日起2年内开工,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若发现土地闲置等情况,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
八、该宗土地按《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广安市〈“电动四川”行动计划(2022—2025年)〉实施方案》(广安府办函〔2022〕47号)和《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专项规划(2021—2025)》(广安发改〔2022〕454号)规定,设置停车位充电桩。其他规划建设条件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广区自然资规条〔2025〕33号)执行。
九、该宗土地结建地下空间(车位、商业)按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进行确权登记。该宗土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要求,按照“应建必建”原则,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防护等级、审批程序等具体事宜,由受让人与属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接。属于地下人防工程的,应明确其平时用途、具体位置、面积和归属,该部分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按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十、该宗土地竞得人在项目建设现场必须按要求悬挂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牌,由广安市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监管落实。
十一、该宗土地需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用地范围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80%,对应设计降雨量为28.4mm,具体设计参数、审批程序由受让人与属地海绵城市主管部门对接。该宗土地需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要求。
十二、竞买人自行到现场踏勘拍卖出让地块。竞买人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即视为竞得人对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十三、该宗土地的土地勘测费、地价评估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由广安区财政承担。
十四、该宗土地纳入高品质住宅建设试点,可以开展立体花园建设,其空间形态及布局应参照《广安市一江两岸城市设计》管控要求执行。
十五、该宗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非法转让。
十六、你局接此批复后,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按程序面向社会组织公开拍卖出让,并会同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加强土地宣传推介。
此复。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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