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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文种类 通知
  • 发布机构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5-06-25
  • 发布日期 2025-06-25
  • 文号 广安府办规〔2025〕4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25 16:40 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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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5日

 

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被拆迁群众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广安区、前锋区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所围合的区域),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符合现行《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是指拆迁实施部门按规定标准,将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住房换算成货币安置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由被征地农民自行解决居住需求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坚持被征地农民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级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及广安区、前锋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广安区、前锋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所辖片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组织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统计等相关部门依据辖区商品房市场价格信息及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按程序于每年第一季度对辖区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价格进行修订,并将修订成果报市政府审查备案后,公布实施。广安区、前锋区人民政府会同广安经开区制定管辖区域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价格,具体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

第六条  实行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每人35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被征地农民原有房屋建筑面积每人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计算拆迁安置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再享受原住房房屋重置价拆迁补偿。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被征地农民原有房屋抵扣面积按被征地农民原有房屋主体建筑结构补偿标准从高到低进行抵扣,原有住房面积超过基本住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程序如下:

(一)拆迁实施部门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及时将拆迁范围、被拆迁户基本情况、拆迁房屋结构、拆迁面积等事项,以张贴公示栏等方式在被征地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接受被征地村、组以及群众监督;

(二)拆迁实施部门告知被拆迁户拆迁安置补偿方式(还房安置补偿、货币安置补偿),被征地农民提出书面申请,自愿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并作出书面承诺;

(三)被征地农民选择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的,应当与拆迁实施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签订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相关单位应按协议约定方式及时支付房屋货币安置补偿费用。协议应使用统一文本,其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拆迁实施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被征地农民三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人员信息);

2.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相关文件、地址、结构和建筑面积以及附属设施结构、数量、面积等;

3.被拆迁房屋的确认产权面积;

4.货币安置补偿款的项目、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5.被征地农民的交房期限及交付方式;

6.违约责任;

7.争议解决方式;

8.三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八条  实行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的,从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一年的过渡费:标准为1—3人的5000元/户,4—6人的7000元/户,7人以上的8000元/户。

第九条  实行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的,被征地农民的搬家费、室内设施补偿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等按现行《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条  签订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的,在享受征地拆迁政策文件规定奖励的基础上,由拆迁实施部门一次性支付奖励,一次性奖励标准由广安区、前锋区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已签订协议并领取了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费及过渡费、搬家费、室内设施补偿等费用后仍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广安区、前锋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地农民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要求履行协议书面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的被征地农民,视为已经享受了政府的基本住房保障安置,不再享有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9〕1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中、省、市征地拆迁、房票安置等政策调整,从其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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