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县级林长“统”。把资源保护及森林督查问题查处整改工作纳入巡林内容,及时到各责任镇召开专题会议统筹研究部署,点对点交办,明确完成时限,压紧压实责任,着力解决整改工作中遇见的实际问题。
二是镇级林长“督”。全面落实属地责任,每月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判查处整改工作推进情况,定点开展督查指导,对整改不力、进展缓慢的问题进行重点督办。
三是成员单位“包”。对涉及林长制成员单位实施的建设项目,一律纳入重点目标管理,严格控制施工单位超范围使用林地、未批先占林地和破坏林地林木问题发生。
四是村级林长“报”。充分发挥村级一长两员源头治理作用,“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坚持把问题解决在初始,消灭在萌芽。
五是执法部门“查”。严格履行执法查处职责,对涉林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改一起,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一律予以拆除、收回林地并顶格处罚,提升执法震慑力,严控新增违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