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2日,岳池县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在辖区某猪肉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猪肉上无检验检疫合格印章,且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检疫检验相关票据。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发现的26公斤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猪肉系2024年11月21日在顾县镇羊山观村购买的生猪,在苟角镇敬老院附近宰杀,宰杀后获得净重猪肉及猪附件(包括猪头、猪下水、猪脚)共计95公斤,后将其摆放在门市内对外销售。截至被查时,该猪肉店共售出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15公斤,另有54公斤(包括猪附件)用于自己制作香肠、腊肉食用。
以案说法
岳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张青松表示,该猪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的违法行为。对此,该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26公斤、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处罚款4150元的行政处罚。
“未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有来自疫区或是病猪的可能,也可能携带病原体或有害物质,导致猪肉产品受到污染,增加疫情传播的风险,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潜在威胁。”张青松介绍,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局扎实开展肉类产品违法专项整治行动,形成了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岳池融媒 刘婧 广安日报记者 卢泠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