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协广安市第六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41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4-07-23 17:38 来源: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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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城乡零售药业管理监督的建议》(第341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零售药品价格日常监督和管理方面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其他药品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药品价格改革后,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职责主要是监督检查零售药店是否明码标价,是否有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我局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作用,广泛收集药品价格违法线索。在平时工作中,加大检查巡查力度,及时发现零售药店违法线索,对首次违法、情节轻微的,进行政约谈、责令整改,教育其守法诚信经营,对情节较重的,坚决依法处罚。横向方面,进一步加强与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的协同配合,推动联合惩戒,持续整治零售药店价格违法行为,构建齐抓共管的药品市场监管新格局。

二、关于加大力度惩处乱标价、赚城乡居民黑心钱方面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督促零售药店经营者进行明码标价,做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以显著方式标示药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药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严厉打击通过以下方式赚取城乡居民黑心钱: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药品;销售药品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2020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在药店张贴《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4000余份,要求药品经营者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囤积居奇。

三、关于加大宣传力度,表扬先进、促进有序竞争方面

为深入贯彻价格诚信理念,优化药品经营环境,保护消费者和药品经营者合法权益,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消费促进年”主题,与零售药店经营者签订《价格诚信承诺书》,督促其诚信经营,不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拒绝强制交易、低标高结、虚假折扣等价格欺诈行为和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对诚信经营,明码标价,在行业中表现突出,无违法记录的经营者,每年在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进行表扬。

非常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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