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广安府复议〔2023〕61号
申请人:李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光明巷。
被申请人: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二段10号。
法定代表人:邹勇,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3年8月18日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10月18日依法受理。2023年10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遂向本府当面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府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