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 | 办理材料 | 办理时限 | 办理环节 | 设定依据 |
1 | 单位参保登记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3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及反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 5.《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川医保规〔2019〕4号)。 |
2 | 职工参保登记 | 1.在职职工: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②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灵活就业人员:①有效身份证件,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在职职工不超过3个工作日;灵活就业人员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3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1.有效身份证件;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及反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第九条;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974号)第六条。 |
4 |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变更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及反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974号)第八条。 |
5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变更关键信息应提供对应辅助材料)。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及反馈 | |
6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变更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及反馈 | |
7 | 参保人员电话号码新增和更改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及反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6号)第七十四条。 |
8 | 医保电子凭证申领 | 即时办结 | 申请—办结及反馈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0〕59号) | |
9 |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 不超过3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及反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 |
10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趸缴清算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退休审批资料。 | 不超过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及反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七条。 |
11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介绍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及反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12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及反馈 | |
13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取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3.因死亡支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或民事判决书、死者银行账户信息;若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4.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情况说明。 |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及反馈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
14 |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无法通过业务经办系统直接办理手续的,需提供《参保凭证》)。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办理—办结—结果反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
15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及反馈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和异地就医外伤入院登记表的通知》(川医险办〔2017〕20号); 3.《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医险办〔2018〕55号); 4.《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5.《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6.《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16号)第四条。 |
16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及反馈 | |
17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及反馈 | |
18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具有转诊资质的参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及反馈 | |
19 | 异地急诊、抢救住院登记备案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救治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抢救病历或入院记录或病情诊断证明。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及反馈 | |
20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表》; 3.病历资料。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及反馈 |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2.《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 |
21 | 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支付管理病种待遇认定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单行支付药品病种认定表》/《基本医疗保险高值药品事前审核表》; 3.病历资料。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及反馈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36种国家谈判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939号); 3.《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实施36种国家谈判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险办〔2017〕46号); 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77号); 6.《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38号); 7《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印发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的通知》(川医保中心办〔2020〕1号)。 |
22 | 门诊费用报销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出院记录; 5.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 6.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住院病历,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7.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及反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
23 | 住院费用报销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 5.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 6.生育服务证。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及反馈 | |
24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 5.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 6.生育服务证。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及反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2.《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川医保规〔2019〕4号)。 |
25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 5.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及反馈 | |
26 | 生育津贴支付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病历资料; 3.生育服务证。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及反馈 | |
27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 1.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2.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3.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提供《个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由相关部门认定后进行报销。 |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及反馈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九条。 |
28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3.《医疗救助申请卡》; 4.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提供《个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由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及反馈 |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第十一条。 |
29 |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1.《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执业备案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扫描件); 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4.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 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组织评估—业务办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第六条;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第五条; 4.《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4号)第六条; 5.《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6号)第五条;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9号); 8.《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 |
30 |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1.《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扫描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扫描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 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组织评估—业务办结 | |
31 | 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 | 1.批准变更的文件(或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2.医药机构书面申请。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及反馈 | |
32 | 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暂停(终止)协议管理 | 医药机构书面申请。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及反馈 | |
33 | 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恢复协议管理 | 医药机构书面申请。 | 不超过1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及反馈 | |
34 | 定点医药机构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 | 《定点医药机构接入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省级/国家平台申请表》。 | 不超过22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及反馈 | |
35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 1.月度汇总数据表; 2.医疗收费票据; 3.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或就医人员明细表。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及反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
36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 1.月度汇总数据表; 2.收费票据; 3.购药人员明细表(按医保结算信息系统规定的数据字段、记录范围)。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及反馈 | |
37 | 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 社会保障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及反馈 | 1.《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联通京津冀、长三角、西南五省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的通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 |
说明:清单内容根据医保政策变化等进行动态调整。 |
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03-29 08:57
来源: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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