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6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4号)中有涉及我市的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这8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广安市广安区杜小莉腊肉店销售的腊肉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5日,广安市广安区杜小莉腊肉店销售的腊肉(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2日)被承检机构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食品的“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2021年12月17日,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腊肉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警告;处罚款1000元。
(三)排查整改
通过排查,该批次腊肉不合格的原因为当事人在制作时添加亚硝酸盐称量不精准所致。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在送达不合格报告时,已要求当事人立即召回不合格食品,加强法规学习、改进制作工艺,提高产品质量。
二、武胜县沿口蜀二属一火锅店经营的牛蛙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0日,武胜县沿口蜀二属一火锅店经营的牛蛙(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年10月20日)被承检机构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食品的“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2021年11月26日,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进行立案查办。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店作出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52.03元;处罚款10000元。
(三)排查整改
通过排查,牛蛙不合格的原因疑为养殖或流通环节违规用药所致。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在送达不合格报告时,已要求当事人停止购进不合格牛蛙,加强食品安全法规学习。
三、武胜县沿口唐二娃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泥鳅(养殖)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0日,武胜县沿口唐二娃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泥鳅(养殖)(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年10月20日)被承检机构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食品的“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2021年11月18日,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进行立案查办。经调查,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购进泥鳅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处罚款2000元。
(三)排查整改
通过排查,泥鳅不合格的原因疑为养殖或流通环节违规用药所致。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在送达不合格报告时,已要求当事人停止购进不合格泥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
四、广安市广安区力兴超市销售的白鲢鱼和花鲢鱼
(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8日,广安市广安区力兴超市销售的白鲢鱼和花鲢鱼(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年9月27日)被承检机构抽检。经检验,两批次食品的“地西泮”项目均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2021年11月4日,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两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进行并案查办。经调查,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白鲢鱼和花鲢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6000元的处理决定。
(三)排查整改
通过排查,白鲢鱼和花鲢鱼不合格的原因应为运输或流通环节违规用药所致。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在送达不合格报告时,已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购进并召回不合格农产品,加强对供货商和食品的甄选,提高商品质量。
五、广安市蒲春林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猪后腿肉
(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7日,广安市蒲春林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猪后腿肉(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年9月27日)被承检机构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食品的“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2021年11月8日,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进行立案查办。经调查,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后腿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170元;处罚款10000元。
(三)排查整改
通过排查,猪后退肉不合格的原因应为养殖环节用药过量或未过休药期所致。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在送达不合格报告时,已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购进并召回不合格农产品,加强对货源和食品的管理,提高商品质量。
六、华蓥市秤称火锅店经营的泥鳅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8日,华蓥市秤称火锅店经营的泥鳅(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年11月6日)被承检机构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食品的“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2021年12月24日,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进行立案查办。经调查,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其购进泥鳅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警告;处罚款5000元。
(三)排查整改
通过排查,泥鳅不合格的原因疑为养殖或流通环节违规用药所致。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在送达不合格报告时,已要求当事人主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
七、岳池县渝派草根火锅馆经营的猪肉片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9日,岳池县渝派草根火锅馆经营的猪肉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年11月9日)被承检机构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食品的“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2021年12月24日,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进行立案查办。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肉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猪肉时主动履行了进货查验的法定义务并能如实说明采购来源,且有充分证据表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免于处罚的处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