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一)

发布日期:2024-03-15 01:38 来源: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量:
【字体: 打印

序号

被处罚单位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

时间

1

武胜巴蜀精神病专科医院

当事人使用药士唐某独立从事发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罚款4.6万元

2024.3.12

2

广安民和安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

1.当事人未按规定如实填写患者龙某某、杨某某、龚某某、苟某某的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的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的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陈某某)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警告;罚款5.9万元

2024.3.12

3

孙智良

当事人未按规定如实填写患者龚某某的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的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的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警告;罚款2.6万元

2024.3.12

4

陈顺明

当事人未按规定如实填写患者龙某某、苟某某、杨某某的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的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的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警告;罚款2.6万元

2024.3.12

5

岳池眼科医院

1.当事人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开展眼部超声诊断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当事人使用护士邹某等8人操作B超和心电图机出具报告结论,且将无医生签字的报告作为病历资料存档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42624元;罚款10万元。

2024.3.12

6

华蓥济康精神病医院

当事人未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警告;罚款2.6万元

2024.3.12

7

龚明川

当事人未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警告;罚款2.6万元

2024.3.12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添加收藏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