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18 09:26 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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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广安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8日

广安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体育强国战略和奥运争光计划,激励优秀体育人才顽强拼搏、奋勇争先,提升我市竞技体育综合实力,推动我市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体育比赛是指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省运会四类比赛。

第三条  奖励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由我市培养、输送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和代表四川省参加全运会取得优异成绩的广安籍运动员(指广安市户籍按正常程序输送到四川省队、国家队的运动员)及其在广安市的训练、输送教练员(组)。代表我市参加省运会并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组);

(二)我市参加省运会超额完成金牌目标任务的项目承训单位(基地)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教练组是指由2名以上(含2名)教练员组成的教练组,不包含其他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是指领队、队医、项目责任人和运动队保障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奖励运动员、教练员(组)、项目承训单位(基地)相关工作人员的经费。

第六条  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坚持以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按贡献大小计奖。

第二章  比赛成绩奖励

第七条  获得奥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每1枚奖牌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八条  获得亚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每1枚奖牌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九条  获得全运会青少年组金、银、铜牌的运动员,每1枚奖牌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十条  参加省运会青少年组运动员、教练员(组)及项目承训单位(基地)相关工作人员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单项体育比赛项目前8名的运动员,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获得金牌1枚,奖励4万元;获得银牌1枚,奖励1.5万元;获得铜牌1枚,奖励1万元;获得第4名,奖励5000元;获得第5名,奖励4000元;获得第6名,奖励3000元;获得第7名,奖励2000元;获得第8名,奖励1000元;打破省运会纪录的,奖励4万元(同一单项比赛多次破纪录不重复计算);

(二)根据“三大球”振兴计划和省运会奖牌计算规则,对获得5人制篮球、11人制足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等第1名计3枚金牌的集体项目前8名的运动队,按以下标准给予运动队集体奖励(奖金分配到队员):获得第1名,奖励16万元;获得第2名,奖励8万元;获得第3名,奖励5万元;获得第4名,奖励3万元;获得第5名,奖励2万元;获得第6名,奖励1万元;获得第7名,奖励8000元;获得第8名,奖励6000元;

(三)按照省运会奖牌计算规则,对获得曲棍球、棒球、垒球、冰球、8人制足球等第1名计2枚金牌的集体项目前 8名的运动队,按以下标准给予运动队集体奖励(奖金分配到队员):获得第1名,奖励8万元;获得第2名,奖励4万元;获得第3名,奖励2万元;获得第4名,奖励1万元;获得第5名,奖励8000元;获得第6名,奖励6000元;获得第7名,奖励4000元;获得第8名,奖励2000元;

(四)按照省运会奖牌计算规则,对获得3人制篮球、沙滩排球等第1名计1枚金牌的集体项目前8名的运动队,按以下标准给予运动队集体奖励(奖金分配到队员):获得第1名,奖励4万元;获得第2名,奖励1.5万元;获得第3名,奖励1万元;获得第4名,奖励5000元;获得第5名,奖励4000元;获得第6名,奖励3000元;获得第7名,奖励2000元;获得第8名,奖励1000元;

(五)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优秀运动员,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获得单项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奖励500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每名运动员奖励200元;获得多项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或运动队应累积计奖;

(六)对获得体育比赛名次、表现优秀的教练员(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带领运动员(队)在单项比赛项目或集体比赛项目中获得前8名的教练员(组),按所带运动员(队)获得奖金标准同等奖励;对所带运动员打破省运会纪录的教练员(组),按运动员破纪录奖金总额的50%给予奖励;

(七)对我市参加省运会获得金牌的运动员和项目教练员(组),市政府按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对我市备战省运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记功、嘉奖。对超额完成金牌数任务的项目承训单位(基地)相关工作人员,按每超1枚金牌4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参加全运会、省运会群众体育项目的运动员(队)奖励标准分别按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奖励标准的40%计奖,群众组单项比赛项目教练员不计奖,群众组集体比赛项目教练员视为队内运动员分配奖金,不单独计奖。

第十二条  凡代表广安市参加省运会的小升初、初升高学生运动员,由各运动队、相关学校上报名单,经广安市教育和体育局审核确认后,市、县两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学生参加训练的需要和学生自愿的原则特招入学。

第十三条  参加省运会获得金牌、全运会获得前3名、亚运会获得前4名、奥运会获得前8名的运动员,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退役后或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1年内,根据本人申请和相关单位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可由市、县(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择优考核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对所训练的运动员代表广安市参加省运会获得青少年体育比赛单项冠军或青少年体育比赛集体项目金牌的教练员,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符合事业单位考核招聘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条件的,在事业单位编制和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根据本人申请和相关单位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可由市、县(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择优考核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在省运会中获得市政府表扬的单位和个人,在评先评优时,应予以优先推荐。

第三章  人才输送奖励

第十六条  人才输送奖用于奖励向上级运动队培养、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组)。

第十七条  向国家运动队输送运动员并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的,给予其广安市原训练、输送教练员(组)奖励4万元。运动员在奥运会、亚运会上获得金、银、铜牌,其广安市原训练、输送教练员(组)的奖励资金总额按其输送运动员奖励总金额的20%再次计发。

第十八条  向省运动队输送运动员并转为正式队员的,给予其广安市原训练、输送教练员(组)奖励1万元。全运会上获得金、银、铜牌,其广安市原训练、输送教练员(组)的奖励资金总额按其输送运动员奖励总金额的20%再次计发。

第十九条  向市级参加省运会的运动队输送运动员并在省运会上取得奖励名次的原基层教练员(基础训练一年以上),按运动员获得奖金的20%给予奖励,并同等认定为该输送县(市、区)相应名次,并由该输送县(市、区)按规定奖励。

第二十条  运动员输送确认以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国家体育总局(项目中心)文件、运动员户籍或学籍为依据。

第四章  奖励申报

第二十一条  获奖人员、获奖名次的认定以比赛竞赛规程的规定和秩序册、成绩册(成绩公报)公布的名单及成绩为准。

第二十二条  奖励申报由获奖或输送人(单位)报属地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再向广安市教育和体育局申请,市教育体育局复核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奖励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包括申报奖励基本情况及奖励资金明细表);

(二)申请奖励对象身份证明材料;

(三)以单位为申报主体的,提供本单位关于申报奖励的内部公示情况说明;

(四)申报比赛成绩奖励的,提供比赛成绩册、秩序册、获奖证书;

(五)申报人才输送奖励的,提供运动员在原输送单位的学习证明、生活证明、训练证明等能够证明实际输送事实的资料或文件。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及项目承训单位(基地)相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综合评定。运动员、教练员及项目承训单位(基地)相关工作人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严重违纪违法等受到相关职能部门处罚的取消奖励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取消奖励申报资格,对已发放奖励资金的,依法依规予以追回。

第二十六条  凡因兴奋剂问题或其他违反赛会规定而被竞赛组委会取消成绩的,一经核实,由广安市教育和体育局依法依规取消运动员奖励申报资格,对已发放奖励资金的,依法依规予以追回。

第二十七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预算解决。

第二十八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使用时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参加四川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规〔20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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