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30 00:00 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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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安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广安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委发〔2009〕21号),进一步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安全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国办发〔2009〕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川办发〔2010〕8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我市职业病防治现状

  职业病防治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职业病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推进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切实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广泛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危害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建立职业危害项目评价及其卫生审查制度等,不断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进一步增强,企业职业卫生条件有了较大改善。

  但是,当前职业病防治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一是职业病危害行业分布较广。煤炭、化工、水泥、建材、建筑、燃气、电力、医药等行业不同程度存在职业病危害。特别是粉尘、高温、噪声、毒物等职业病危害尚未有效遏制。二是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较重。全市各类企业中,中小企业所占比例较大,许多中小企业生产工艺落后,设施、设备简陋,作业场所劳动条件较差;部分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防治义务,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得不到有效治理。部分企业对劳动者健康权益保障不够到位,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知识缺乏。三是职业病发病人数仍然较多。尘肺病例数量大,新发病例呈上升趋势。四是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面较广。五是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率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率低。

  形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用人单位责任不落实,对劳动者健康权益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没有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二是各级政府没有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职业病监管机构不健全,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尚不完善。三是防治工作基础薄弱。有些企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不足。四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不足,与庞大的劳动力需求之间矛盾突出,能力急需提高。五是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够,法律意识有待加强。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安全为根本目的。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政监管,依靠科技进步,立足市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防治目标。

  1.总体目标。

  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全市综合防治能力显著提高,劳动者防治意识明显增强,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明显改善,职业病发病率明显下降,劳动者健康权益充分保障。到2015年,基本消除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2.具体目标。

  ——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9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职业病网络直报系统基本覆盖全市。

  ——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到2015年,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和安置,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强化职业病防治的管理,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

  2.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4.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二)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防治。以防治尘肺病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加强电焊烟尘的防护。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的小企业。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开展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和企业的技术改造。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开展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落实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放射诊疗许可制度,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开展对煤工尘肺、电焊工尘肺、铅中毒、苯中毒、职业性肿瘤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职业病的危险源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2.健全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利用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相关医疗机构等现有资源,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引进急需相关人才,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求。加强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职业病防治的研究。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

  3.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市、县、街(镇)的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网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级职业病监督执法机构的职能。落实职业病防治专职监管人员,加强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计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网络。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五)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进一步探索工伤预防在职业病控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开展患职业病职工的康复工作,逐步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防治工作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目标管理。各区市县要根据本规划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加大协调配合力度。

  建立信息沟通、相互支持、协作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1.市卫生局:负责全市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应急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于工艺落后、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项目要严格把关;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建设。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加大职业病防治,督促工业企业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建设。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中小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督促中小企业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及宣传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用品发放、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诊断鉴定及工伤保险制度等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4.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监督管理,加强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加大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将劳动者的八项权利写进劳动合同中予以告知,并将就业前职业卫生培训纳入岗前培训内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6.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根据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名录,在建设方案审查时对照名录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7.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加大对辐射工作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实施辐射事故救援工作。

  8.市工商局:负责对销售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单位和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有毒有害化学品,销售没有标明商品名称、产地和时间的有毒有害化学品,销售没有标明使用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应注意事项的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9.市公安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阻碍职业卫生执法或暴力抗法的各类妨碍执法活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10.市财政局: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保障。根据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安排必要的职业病防治经费,并和有关部门一起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益评估工作。

  11.市科技局:负责指导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加强对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管理。

  12.市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家庭纳入城乡低保,并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职业病患者给予临时救助。

  13.市总工会:负责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监督用人单位开展的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

  (三)加大防治经费投入。

  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级政府要按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四)加大监管和问责力度。

  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加强信息沟通,相互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地要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职业病防治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和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力度,并将结果通过媒体予以披露。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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