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2016-08-19 00:00 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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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已于2019年8月23日宣布失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7日

  
  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是指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本级、广安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地表以下的空间。地下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等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登记。因国防、人防、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遵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和管理。

  (一)市规划局负责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协助规划执法部门加强地下空间的规划监督。

  (二)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地下空间的规划监督和执法检查。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地下空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监督,以及地下交通基础设施及其配套项目中地下工程的建设、养护、管理;负责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物权交易监管。

  (四)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监督,负责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不动产权登记。

  (五)市人防办负责按照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六)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七)市公安局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治安管理和公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地下空间消防监督检查。

  (八)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地下空间安全监督检查。

  (九)广安区政府和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相应工作。

  

 

  第二章地下空间规划



  第六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规划。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由人防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在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确定的控制区域内,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城市重点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地下空间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调整后的规划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地下空间性质、规模、开发深(强)度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应当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等许可,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

  

  

  第三章 建设用地利用管理



  第十一条 新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十二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已建成的项目或者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的结构、安全和建设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对已经依法设立的用益物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 国防、人防、防灾、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地下空间,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市政府批准,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经营性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地下空间使用条件及相关材料,制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单建地下空间项目应先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地下空间使用性质、开发层数、建筑规模等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五条 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地价。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土地使用权一并计价出让。地下建设用地出让价款以宗地成交楼面单价作为计算标准,负一层地下商场及其它经营性建(构)筑物土地出让金按30%、地下停车场按20%计算;负二层土地出让金按负一层的50%计算;负二层以下土地出让金按上一层的50%计算,并依此类推。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按宗地所在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相对应用途委托评估,以评估结果为计算标准。负一层地下商场及其它经营性建(构)筑物土地出让金起始价按40%、地下停车场按30%计算;负二层以下土地出让金起始价按上一层的50%计算,并依此类推。最终出让价格以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为准。

  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确定,但不得超过相同用途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年限。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终止日期一致。

  第十七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出让或划拨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中以补充条款明确。

  第十八条 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法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相关部门备案,并及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四章 地下空间权利登记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产权登记,应当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分户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产权登记,申请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地下空间建(构)筑物测绘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与其地上部分一并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单独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范围,按照土地审批文件或出让合同中载明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确定。

  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的权属范围,按照竣工规划验收文件载明的地下空间设施外围所及的范围确定。地下空间建(构)筑物按照经规划部门审核确认的基本单元予以登记。

  未经批准修建的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属于违法建设,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应由项目开发商或受让人申请办理。在本办法实施前因开发项目完成,地表建(构)筑物已办理分户房屋产权登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项目,本着谁使用、谁受益和自愿的原则,由实际权利人提供购买地下空间的合同(协议)自愿申请登记;在本办法实施前开发项目已经启动,但尚未完成终验和办理分户产权证的项目,由开发商在办理分户产权证时一并申请。两种情形均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

  (一)土地出让时规划设计条件明确了地下空间建设内容的,属已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不动产登记时实行“低步入轨”的原则,按照商业200元/平方米、车库(车位)50元/平方米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完善土地用地手续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再办理权属登记。

  (二)土地出让时未明确地下空间建设内容,后经规划部门批准修建地下空间的,参照本款第(一)条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完善土地利用手续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再办理权属登记(不含超用地红线水平投影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不动产权证书中注明“地下空间”及“实际用途 ”。属于人防工程的,应记载其平时用途、具体位置、面积和归属,但不得出售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 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登记。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因发生战争、自然灾害或其它紧急状态时,由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地下空间权利人应当无偿提供社会使用,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

  第二十六条 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竣工核验后,建设单位将规划为停车位的地下空间采取转让和出租的,应当优先满足项目区域内业主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义务,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内容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接受规划、执法、建设、人防、公安、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地下空间建设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或在使用、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结构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前锋区、华蓥市、岳池县、武胜县、邻水县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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