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征收集体土地享受补偿安置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2-15 17:33 来源: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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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5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广自然资规发〔2022〕3号印发了《广安市征收集体土地享受补偿安置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就征收集体土地享受补偿安置人员资格的认定作出了相关规定。现就《办法》出台背景、创新内容简要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一)出台背景。为进一步修订完善征地拆迁安置制度,依法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川农业〔2015〕21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广安市实际,起草了《广安市征收集体土地享受补偿安置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的及意义。其主要目的就是规范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杜绝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国家公职人员等不符合安置条件人员违规享受征地补偿、社会保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合法权益。

二、主要亮点

(一)明确了被征地组人员不享受补偿安置的范围和条件。主要包括:1.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迁出、死亡人员以及服役转干人员和服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2.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已被录(聘)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编在岗,但户籍尚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二)制定了补偿安置人员资格认定程序。公安部门核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户籍信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认定具有享受征地补偿安置资格的人员,在村务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对个别户籍信息存疑的人员,由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该人员户籍迁入、迁出的业务变动轨迹证明)→农业农村部门复核认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计算被征地安置人员数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推选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村务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规定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人员享受还房安置纳入被拆迁户家庭人口合并安置资格认定。主要包括:1.原征地后未享受房屋拆迁安置的征地就地安置人员;2.原籍在被征地组的临聘“几员”、轮换工、下岗职工,且户籍已迁回被征地组的;3.现役义务兵和服役12年以下的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劳教人员;4.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无固定工作(非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员;5.因婚姻关系,但户籍未迁入被征地组且未在原户籍地享受征地拆迁安置的非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6.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符合享受还房安置条件的已孕未生育人员,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孕检证明,可先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待出生并办理上户手续后,纳入家庭人口合并计算安置;7.土地被全部征收涉及的具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无房户,可纳入拆迁范围予以安置,但该部分安置对象应按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确定的标准支付建筑成本,且不享受过渡费、搬家费及各种拆迁奖励。

(三)明确了享受还房安置人员资格认定的程序。被拆迁户提供合法的户籍信息、房屋产权信息→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村组初步审核确认→被征地村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对个别户籍信息存疑的人员,由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该人员户籍迁入、迁出的业务变动轨迹证明)

(四)确定了其他享受征地补偿安置和还房安置人员的资格认定。对本办法规定之外的退休干部、职工、教师等享受征地补偿安置和还房安置资格的人员认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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