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日,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广安医保发〔2023〕1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3年1月1日,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在我市正式施行,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是落实门诊统筹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提高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保障水平的重要方式。对此,2023年2月,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要求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承担主体责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配套完善相关措施。2023年2月,四川省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3〕6号),要求各地医保部门优化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申请条件,对外公布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为落实国家、省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市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改革,亟需明确我市零售药店门诊统筹准入管理相关管理规定。
二、制定依据
(一)《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承担主体责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配套完善相关措施。
(二)《四川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3〕6号),要求各地医保部门优化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申请条件,对外公布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三)《关于印发广安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21〕32号)第十四条:“拓展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服务范围,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进销存管理系统与医保系统对接,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服务范围”。
三、主要内容
(一)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准入原则
《通知》明确零售药店门诊统筹准入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自愿申请。符合准入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向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医保经办机构结合参保人员需求、零售药店设置规划及服务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二是动态管理。定点零售药店按照相关规定纳入门诊统筹定点协议管理,若违反医保政策、服务协议等,达到解除服务协议条件的,予以解除门诊统筹定点管理。
(二)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准入条件
《通知》明确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应满足协议管理、药师配置、医保服务、药品配备、药品价格、经营场地、信息系统、进销存管理、档案管理、药品配送、视频监控等条件。
(三)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准入流程
《通知》明确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流程包括:
1.申请。向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资料。
2.受理。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受理。
3.评估。医保经办机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
4.测试。定点零售药店完成门诊统筹全业务测试,提交测试报告。
5.开通。在正式平台开通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服务权限。
6.公布。市医保中心定期公布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四)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评估
《通知》明确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评估指标内容,共设置医保管理、服务能力、协议管理、系统管理等4个一级指标,31个二级指标,并将其中10个二级指标设置为一票否决项,设置100分总分,80分为合格线,并合理量化各指标分值,评估未通过定点零售药店自评估未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不受理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