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做好广安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2022年8月,市民政局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区域性最好的养老推进广安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广安府办发〔2020〕37号)要求,参照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制定了广安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市民政局认真研究参照民政行业《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征求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民政部门的意见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广安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广安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共21条。分别规定了评估对象、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及资质、评估指标、申请与受理、评估要求、结果应用、评估费用、监督考核等核心内容。
(一)评估对象
广安市辖区内60周岁及以上需要接受养老服务的老年人。重点对象是因伤病、残疾、衰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持有明确医学诊断证明、经治疗6个月及以上仍不能生活自理的人员。
(二)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资质要求
评估机构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或在相关机构内部设置的独立评估部门,具有独立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人员、办公场所、服务设施,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行业标准、资质条件及要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各地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评估的,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评估人员是由评估机构派出的,应具有养老服务、照护服务、康复照料等3年以上工作经历,或者取得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健康管理师资质,或者取得相关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之一,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对评估对象的能力综合情况实施具体评估。
(三)评估结果应用
各有关部门依据评估结论按规定为辖区特困失能老年人办理失能护理补贴、入住养老机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该使用评估结论的情况。
(四)评估费用支付
由申请人自付,本市城乡特困人员、低保、低收入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以及政府部门主动发起的接续评估人员的评估费用,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财政资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