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创新优化投资兴业、干事创业环境实施方案》和广安市法治政府办、广安市优化“两个环境”办相关工作要求,制定《广安市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免罚、轻微不罚制度》(以下简称《制度》)。针对初次发生的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实行免于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营造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的营商环境。
二、制定意义
“首违免罚、轻微不罚”旨在通过教育而非惩罚来纠正行为,从而达到预防再次违法的目的。为了让“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举措合理运用,通过《制度》来指导广安市各级应急管理局、具有行政执法权力的应急管理部门(工作机构)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使“首违免罚、轻微不罚”发挥以非惩罚性的方式达到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的作用。
三、值得关注的内容
“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是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该规定的适用,要求同时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条件,是以当事人知晓其行为违法性和法律后果为前提,给予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主动消除或减轻社会危害的机会。“不罚” 不代表一免了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还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在减少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的影响的同时,提高法律的教化作用,让行政执法更有温度,起到惩罚的预防违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