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和有关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制定政策的必要性
《广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广市安委〔2022〕7号)印发以来,进一步增强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力度,但在运行过程中存在部分情形奖励标准未明确、有奖举报资金不足、举报奖金领取手续繁琐、职业举报人防范难度大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举报奖励机制的有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广安实际,广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修订了《广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2025年修订)》。
三、值得关注的内容
《办法》共有总则、举报方式、奖励范围、奖励标准、举报受理和办理、奖励兑现、监督管理、资金保障和附则九大部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修改了有奖举报原则。举报奖励工作原则由“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调整为“防范为先、查纠结合,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扩大了受理部门范围。由“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调整为“举报人向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加强了有奖举报宣传。《办法》增加了各县(市、区)、园区、生产经营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举报公示牌,提高了公众有奖举报知晓度。
(四)拓宽了有奖举报渠道。《办法》增加了“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小程序”举报方式,拓宽了公众有奖举报渠道。
(五)细化了举报奖励标准。《办法》中对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标准由“一次性奖励5000元”调整为根据不同情形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10000元。
(六)增加了不予奖励的情形。《办法》增加了举报人是行政、事业单位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职业举报人举报的;举报事项经核实为被举报单位自查正在实施整改的;经调查核实,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免予处罚的等举报事项不予奖励。
(七)简化了举报奖金领取程序。《办法》明确了举报奖励由承办部门承办科(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本级安办复核后由市安办(市应急管理局)统一发放,取消了纪检监察部门、财务科(股)室审核环节。
(八)明确了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和统筹管理。《办法》明确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奖励资金由安办统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