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国充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明确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及用电价格的请示》(广国新〔2019〕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879号)等规定精神,综合市内相关服务机构试行收费和省内外相关政策情况,现就你公司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及用电价格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运营管理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收费。服务费实行分类定价,按充电电度收取。其中,电动公交车暂定为0.34元/千瓦时;电动出租车暂定为0.6元/千瓦时;七座以下电动汽车暂定为0.7元/千瓦时。以上标准不含电价,具体标准由你公司在上述标准内自行确定。
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电价政策。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三、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间若国家和省政策变化,从其规定。
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