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国网广安供电分公司,广安爱众股份公司:
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广安实际,经与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广安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安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的实施方案
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9日
广安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7号)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分工,有效组织实施,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和市委五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不断提高水电气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具体措施
(一)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1.供水。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建设及验收环节的费用。〔各县(市、区)政府,“三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2.供电。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等类似名目在工程建设及验收环节的费用。〔各县(市、区)政府,“三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3.供气。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开通费、接线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户费、接入费、入网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4.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政府补贴的老旧小区改造费用要及时兑现给企业。〔各县(市、区)政府,“三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5.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房屋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以上收费项目中,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企业以建设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供水销售价格、建立健全财政补贴机制逐步取消,最长不超过5年。〔各县(市、区)政府,“三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二)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1.完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执行政府定价。要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各县(市、区)政府,“三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广安爱众股份公司)
2.完善电价机制。结合电力体制改革,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电办市场化交易。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结合输配电价改革,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做好丰枯峰谷电价政策研究评估,适时调整完善,健全差别电价机制。深入研究并逐步解决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国网广安供电公司、广安爱众股份公司〕
3.完善配气价格机制。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政府定价,要加快核定城市燃气公司的配气价格,完善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各县(市、区)政府,“三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国网广安供电公司、广安爱众股份公司〕
(三)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1.明确保留的收费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明码标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场竞争形成。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限定只能由自己或利益相关方进行施工,不得向用户指定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或以安全为由附加不合理条件。用户可在本区域或跨区域选择具有资质的企业提供安装等延伸服务。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项目由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组织实施的,经营企业应组织多家具有资质的单位供用户选择,所需费用由用户与施工单位通过协商等市场化方式确定。〔各县(市、区)政府,“三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2.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按照《四川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监审和价格管理办法》明确成本构成,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制定价格。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结合四川电网输配电价中基本电价水平,研究优化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企业自备电厂继续免缴系统备用费。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信息化局〕
3.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国家出台新的转供电环节有关电价政策前,继续按《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22号)执行。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信息化局〕
(四)提升服务水平
1.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对于已有技术标准的,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及时调整不合理规定;对于尚无技术标准的,要加快制定,尽快出台。〔市市场监督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信息化局〕
2.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信息化局〕
3.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动有关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相关企业〕
(五)改善发展环境
1.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坚持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国网广安供电公司,广安爱众股份公司〕
2.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深化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园县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供水供电供气行业地方性法规,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尤其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信息化局〕
三、组织实施
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要坚持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的原则,统筹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稳步推进。具体工作包括:
(一)摸底调查工作(2021年3月—6月)。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供水供气行业及地方电网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并将摸底调查情况书面材料及《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摸底情况统计表》(附件1)于2021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市级相关部门。
(二)清理规范工作(2021年9月底前完成初步清理规范工作,2025年前持续推进)。在摸底调查基础上,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产权分界点及相关政策规定,厘清政府、企业和用户的责任,对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项目进行分类规范。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取消的、企业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或其成本已通过价格或财政方式疏导的收费项目应立即取消,并组织企业于2021年9月底前清退自本方案实施以来违规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属于用户责任范围但不能即时通过价格或财政补助疏导,以及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管网建设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收费项目,可暂缓取消,由各区市县结合实际确定取消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2025年;属于用户责任范围且未通过价格或财政疏导的收费项目可予以保留。同时,加强收费项目公示,实行收费项目清单管理、动态调整,未纳入清单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清单内容应包括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对象、收费类型、收费依据、暂缓取消时间等内容,并及时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向公众公开。2021年9月底前,各区市县相关部门需将清理取消的收费项目、暂缓取消的收费项目和取消时间,以及汇总的经营企业收费项目清单在政务网站上公示;同时,将初步清费成果以及政务网站公开链接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信息化局。
(三)监督检查工作(分阶段持续推进)。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对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清费成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未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通过更换收费主体或变更收费名称等方式保留应取消收费项目、不按时取消暂缓取消收费项目、未公示收费清单、对清单外项目收费、未明码标价,以及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初步清费效果检查、清理规范中期检查、清理规范“回头看”检查,确保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落到实处。以上专项检查分别于2021年11月、2023年12月、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对发现的违规收费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向社会公开曝光。同时,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价格主管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便下一步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担当。建立市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清理规范中的各类问题,加强对区市县及“三园区”指导,统筹推进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建立联合工作机制,逐项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落实主体责任,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
(二)稳妥推进实施。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深化细化实化改革措施,兼顾各方利益,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合理设置过渡期,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特别是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科学核定价格水平,广泛调研听证,合理制定调价方案,选择合适时机,利用价格改革红利,逐步理顺价费关系,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确保平稳落地。对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的企业,要合理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明确政府付费和使用者付费的界限,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关系,保障项目政策运营。
(三)强化监督检查。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畅通12315、12345热线电话及相关市场监管网络平台渠道,发挥群众对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的监督作用。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实施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