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科室、市医保服务中心:
为切实规范医疗保障行政处罚执法行为,保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我局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参保人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张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26日
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情形 | 法律依据 |
1 |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2 |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 |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4 | 对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5 | 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等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 ||
6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 法律依据 |
1 |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2.《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
2 |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 |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4 | 对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5 | 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等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 ||
6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1 |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2.《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
2 |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 |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4 | 对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5 | 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等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 ||
6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从重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重处罚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1 |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 |
2 |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 |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4 | 对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5 | 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等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 ||
6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