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广安市各县(市、区)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批)》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将赋权事项纳入镇级权责清单管理,及时调整公布镇级权责清单,并报各县(市、区)委编办、司法局备案。在实施过程中,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争议协商、评议考核等机制,主动掌握乡镇(街道)承接事项运行情况,解决实际运行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赋权工作稳妥推进、赋权事项有效实施。
二、县级赋权部门要做好行政权力交接过渡,合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县级相关部门负责赋权事项具体工作,做好对乡镇(街道)的业务培训、设备资金保障,建立完善执法协作机制。过渡期满,由县级相关部门与乡镇(街道)签订书面交接书,明确交接内容、责任划分等,与执法协作制度报县(市、区)委编办、司法局备案后,正式交由乡镇(街道)承接。
三、市委编办、市司法局要适时开展调研评估,及时研究提出并按时上报调整完善的建议。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要督促赋权部门加强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培训,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日
广安市各县(市、区)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批)
序号 | 省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主要设立依据 | 备注 | 承接乡镇(街道) |
1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含“对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 前锋区各镇(街道);华蓥市各乡镇(街道) |
2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前锋区各镇(街道);华蓥市、岳池县各乡镇(街道);邻水县A类镇 |
3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广安区A类镇;前锋区各镇(街道) |
4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含“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行政处罚”。 | 前锋区各镇(街道);华蓥市各乡镇(街道) |
5 | 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不含“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华蓥市各乡镇(街道) |
6 | 6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 广安区各乡镇;前锋区A类镇、各街道;邻水县A类镇 |
7 | 7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
| 华蓥市各乡镇(街道);武胜县各乡镇;邻水县A类镇 |
8 | 8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华蓥市各乡镇(街道);邻水县A类镇 |
9 | 9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 广安区各镇;前锋区A类镇、各街道;岳池县各街道;武胜县各镇 |
10 | 1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
| 广安区各镇;前锋区A类镇、各街道;岳池县各街道;武胜县各镇;邻水县A类镇 |
11 | 11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广安区各镇;前锋区各镇(街道);岳池县各街道;武胜县各镇;邻水县A类镇 |
12 | 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 |
| 广安区各乡镇;前锋区各镇(街道);华蓥市、岳池县各乡镇(街道);武胜县各乡镇;邻水县各镇 |
13 | 13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城镇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市容美化、防灾避险功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 |
| 广安区A类镇;前锋区各镇(街道);华蓥市、岳池县各乡镇(街道);邻水县A类镇 |
14 | 14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
| 广安区、武胜县各乡镇;前锋区各镇(街道);华蓥市、岳池县各乡镇(街道);邻水县A类镇 |
15 | 1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广安区、前锋区、岳池县、邻水县城市规划区内相关镇(街道) |
16 | 16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 武胜县各镇 |
17 | 17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
| 岳池县各镇(街道);武胜县各镇;邻水县A类镇 |
18 | 1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
| 广安区各镇;前锋区A类镇、各街道;岳池县A类镇、各街道 |
19 | 19 | 行政处罚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
| 广安区、武胜县各乡镇;前锋区各镇(街道);华蓥市、岳池县各乡镇(街道);邻水县A类镇 |
20 | 20 | 行政处罚 |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城镇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
| 广安区、武胜县各乡镇;前锋区各镇(街道);华蓥市各乡镇(街道);邻水县A类镇 |
21 | 21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城镇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信鸽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
| 广安区、武胜县各乡镇;前锋区各镇(街道);岳池县A类镇、各街道;邻水县A类镇 |
22 | 22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
| 广安区、武胜县各镇;前锋区A类镇、各街道;岳池县各街道 |
23 | 23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前锋区A类镇、各街道;华蓥市各镇(街道);岳池县各街道;邻水县A类镇 |
24 | 2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公告牌等;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规定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
| 广安区、邻水县A类镇;前锋区各镇(街道);华蓥市、岳池县各乡镇(街道) |
25 | 25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
| 广安区、武胜县各乡镇;前锋区各镇(街道);华蓥市、岳池县各乡镇(街道);邻水县A类镇 |
26 | 26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 前锋区各镇(街道);华蓥市各乡镇(街道) |
27 | 27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
| 前锋区各镇(街道);华蓥市各乡镇(街道) |
28 | 30 | 行政处罚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区域除外。 | 广安区、武胜县各乡镇;前锋区各镇(街道);岳池县各乡镇(街道);邻水县各镇 |
29 | 31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区域除外。 | 广安区、邻水县A类镇;前锋区各镇(街道);武胜县各乡镇 |
30 | 3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 1.不含“对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和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处罚”。 | 前锋区各镇(街道);华蓥市、岳池县各乡镇(街道) |
31 | 33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 仅适用农村公路。 | 前锋区各镇(街道);岳池县各乡镇(街道) |
32 | 34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 仅适用农村公路。 | 前锋区各镇(街道);岳池县各乡镇(街道) |
33 | 35 | 行政处罚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仅适用农村公路。 | 前锋区各镇(街道);华蓥市、岳池县各乡镇(街道);邻水县A类镇 |
34 | 36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 仅适用农村公路。 | 前锋区各镇(街道);华蓥市、岳池县各乡镇(街道);邻水县A类镇 |
35 | 37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仅适用农村公路。 | 前锋区各镇(街道);华蓥市、岳池县各乡镇(街道);邻水县A类镇 |
36 | 38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 仅适用农村公路。 | 前锋区各镇(街道);华蓥市、岳池县各乡镇(街道) |
37 | 39 | 行政处罚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前锋区各镇(街道) |
38 | 40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 武胜县A类镇 |
39 | 41 | 行政处罚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 武胜县A类镇 |
40 | 42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不得向行洪道倾倒固体废弃物。 |
| 广安区、华蓥市、岳池县各乡镇(街道);前锋区各镇(街道) |
41 | 43 | 行政处罚 | 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不得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 |
| 广安区、华蓥市、岳池县各乡镇(街道);前锋区各镇(街道) |
42 | 4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同意,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不得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保持行洪畅通。 | 仅适用乡镇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 | 华蓥市、岳池县各乡镇(街道) |
43 | 45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包括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损害水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擅自砍伐水工程防护林木;(三)在堤坝上垦植、铲草、放牧;(四)未经批准修建建筑物;(五)进行爆破、采矿、打井、筑坟、采石(砂)、取土;(六)向水库、渠道水域、滩地倾倒固体废弃物和液体污染物;(七)其他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 仅适用乡镇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 | 华蓥市、岳池县各乡镇(街道) |
44 | 46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十九条 村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设计日供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上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
| 前锋区各镇(街道) |
45 | 47 | 行政处罚 |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修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
| 前锋区各镇(街道);岳池县各乡镇(街道) |
46 | 4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不得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会同供水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前锋区各镇(街道);华蓥市各乡镇(街道) |
47 | 4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
| 华蓥市各乡镇(街道);武胜县A类镇 |
48 | 5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
| 前锋区各镇(街道) |
49 | 51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 已在营运的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营运。供水单位需退出营运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水单位退出营运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华蓥市各乡镇(街道) |
50 | 5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
| 广安区各乡镇;前锋区A类镇、各街道;华蓥市、岳池县各乡镇(街道);武胜县A类镇 |
51 | 5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
| 广安区、华蓥市、岳池县各乡镇(街道);前锋区各镇(街道);武胜县A类镇 |
52 | 54 | 行政处罚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建房、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
| 前锋区各镇(街道);华蓥市、岳池县各乡镇(街道);武胜县A类镇 |
53 | 5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设置的界桩、公告牌。水利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内完成划界,确定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 | 仅适用乡镇及以下管理的水利工程。 | 华蓥市、岳池县各乡镇(街道);武胜县A类镇 |
54 | 56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广安区A类镇 |
55 | 57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行政处罚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广安区A类镇;岳池县各乡镇(街道) |
56 | 58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前锋区各镇(街道);华蓥市各乡镇(街道) |
57 | 59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反规定使用化肥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禁止使用农药;禁止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限制使用化肥。 |
| 华蓥市各乡镇(街道) |
58 | 60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使用化肥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禁止使用化肥。 |
| 华蓥市各乡镇(街道) |
59 | 64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台账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进货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投入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销货时间、销售去向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正确说明农业投入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
| 岳池县各乡镇(街道) |
60 | 70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含“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广安区各乡镇 |
61 | 73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违规使用饲料和添加物质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 不含“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七项的行政处罚”。 | 广安区A类镇;前锋区各镇(街道) |
62 | 74 | 行政处罚 | 对在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七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 |
| 广安区各乡镇;前锋区各镇(街道);华蓥市、岳池县各乡镇(街道) |
63 | 75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
| 广安区各乡镇、C类街道;前锋区各镇(街道);岳池县各乡镇(街道) |
64 | 7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含“对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广安区各乡镇、C类街道 |
65 | 77 | 行政处罚 | 对为违法生猪屠宰相关活动提供场所的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 不含“对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行政处罚”。 | 广安区各乡镇、C类街道 |
66 | 7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政处罚 |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 广安区各乡镇、C类街道 |
67 | 82 | 行政处罚 |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不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岳池县各乡镇(街道) |
68 | 83 | 行政处罚 | 对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 不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广安区各乡镇、C类街道;岳池县各乡镇(街道) |
69 | 84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 不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广安区各乡镇、C类街道;岳池县各乡镇(街道) |
70 | 8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 不含对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行政处罚。 | 广安区各乡镇、C类街道;前锋区各镇(街道) |
71 | 92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 广安区各乡镇、C类街道;前锋区各镇(街道);华蓥市各乡镇(街道) |
72 | 93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不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广安区、岳池县各乡镇(街道);前锋区A类镇、各街道 |
73 | 94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不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广安区、岳池县各乡镇(街道);前锋区A类镇、各街道 |
74 | 9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不含“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华蓥市A类镇(街道) |
75 | 9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不含“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不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华蓥市A类镇(街道) |
76 | 97 | 行政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 广安区各乡镇(街道);岳池县A类乡镇、各街道 |
77 | 98 | 行政处罚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 广安区各乡镇(街道);岳池县A类乡镇、各街道 |
78 | 99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广安区各乡镇(街道);前锋区各镇(街道);岳池县A类镇、各街道 |
79 | 100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
| 广安区各乡镇(街道);前锋区各镇(街道);岳池县A类镇、各街道 |
80 | 10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 广安区、华蓥市、岳池县各乡镇(街道);前锋区各镇(街道);邻水县A类镇 |
81 | 10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 广安区、华蓥市、岳池县各乡镇(街道);前锋区各镇(街道);邻水县A类镇 |
82 | 103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
| 广安区、华蓥市、岳池县各乡镇(街道);前锋区各镇(街道);邻水县A类镇 |
83 | 10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 前锋区各镇(街道);华蓥市各乡镇(街道) |
84 | 10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 |
| 广安区、岳池县各乡镇(街道);邻水县各镇 |
85 | 106 | 行政处罚 | 对剥损树皮、挖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至第五项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三)刻划、钉钉、攀爬、折枝、挖根、剥树皮,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以树干为支撑物;(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非保护性填土、烧火、排烟、采石取沙、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
| 岳池县各乡镇(街道);邻水县A类镇 |
86 | 115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广安区、华蓥市、岳池县各乡镇(街道);前锋区各镇(街道);武胜县各乡镇;邻水县各镇 |
87 | 116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 广安区、华蓥市、岳池县各乡镇(街道);前锋区各镇(街道);武胜县各乡镇;邻水县各镇 |
88 | 117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
| 广安区、华蓥市、岳池县各乡镇(街道);前锋区各镇(街道);武胜县各乡镇;邻水县各镇 |
89 | 118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 广安区、华蓥市、岳池县各乡镇(街道);前锋区各镇(街道);武胜县各乡镇;邻水县各镇 |
90 | 119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广安区、华蓥市、岳池县各乡镇(街道);前锋区各镇(街道);武胜县各乡镇;邻水县各镇 |
91 | 120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广安区、华蓥市、岳池县各乡镇(街道);前锋区各镇(街道);武胜县各乡镇;邻水县各镇 |
92 | 121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广安区、华蓥市、岳池县各乡镇(街道);前锋区各镇(街道);武胜县各乡镇;邻水县各镇 |
93 | 122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
| 广安区、华蓥市、岳池县各乡镇(街道);前锋区各镇(街道);武胜县各乡镇;邻水县各镇 |
94 | 12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禁止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和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的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
| 岳池县各乡镇(街道);邻水县各镇 |
95 | 124 | 行政处罚 |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 前锋区各镇(街道);邻水县各镇 |
96 | 4 | 行政确认 | 农村机电提灌站的产权登记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确认,应当依据投资的来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 第一批清单事项 | 广安区各乡镇、C类街道 |
97 | 5 | 行政确认 |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确认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应当验证收购。 | 第一批清单事项 | 广安区各乡镇、C类街道 |
98 | 39 | 行政奖励 | 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信访人的表扬或者奖励 | 《环境信访办法》第七条 信访人检举、揭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的建议、意见,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在环境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同级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第一批清单事项 | 广安区各乡镇(街道) |
99 | 40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奖励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 第一批清单事项 | 广安区各乡镇(街道) |
100 | 43 | 行政奖励 |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一批清单事项 | 广安区各乡镇(街道) |
101 | 44 | 行政奖励 | 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第一批清单事项 | 广安区各乡镇(街道) |
备注:
1.按照省政府“一类乡镇、一张清单”要求,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对乡镇(街道)进行了分类。
(1)广安区:A类镇(花桥镇、石笋镇、恒升镇、官盛镇、大龙镇、协兴镇、浓溪镇、白市镇、肖溪镇);B类乡镇(龙台镇、井河镇、兴平镇、悦来镇、东岳镇、大安镇、白马乡、彭家乡、龙安乡、穿石镇);C类街道(枣山街道);D类街道(广福街道、北辰街道、万盛街道、中桥街道、浓洄街道)
(2)前锋区:A类镇(代市镇、观阁镇);B类镇(观塘镇、虎城镇、桂兴镇、龙滩镇、广兴镇、护安镇);C类街道(大佛寺街道、龙塘街道、奎阁街道、新桥街道)
(3)华蓥市:A类镇(街道)(高兴镇、禄市镇、双河街道);B类乡镇(红岩乡、庆华镇、溪口镇、明月镇、永兴镇、天池镇、阳和镇);C类街道(华龙街道、古桥街道)
(4)岳池县:A类镇(罗渡镇、顾县镇、坪滩镇、石垭镇、酉溪镇、白庙镇、兴隆镇、苟角镇、中和镇);B类乡镇(花园镇、新场镇、龙孔镇、镇裕镇、西板镇、秦溪镇、同兴镇、黄龙乡、天平镇、鱼峰乡、伏龙镇、裕民镇、临溪镇、普安镇、乔家镇、齐福镇);C类街道(九龙街道、朝阳街道)
(5)武胜县:A类镇(沿口镇、烈面镇、街子镇、万善镇、飞龙镇);B类乡镇(万隆镇、赛马镇、龙女镇、中心镇、乐善镇、胜利镇、礼安镇、金牛镇、宝箴塞镇、石盘镇、华封镇、真静乡、清平镇、猛山乡、双星乡、鸣钟镇、鼓匠乡、三溪镇)
(6)邻水县:A类镇(鼎屏镇、丰禾镇、高滩镇、柑子镇、九龙镇、兴仁镇);B类镇(袁市镇、城北镇、坛同镇、石永镇、观音桥镇、城南镇、牟家镇、石滓镇、合流镇、太和镇、御临镇、王家镇、两河镇、复盛镇、三古镇、八耳镇、梁板镇、黎家镇、椿木镇)
2.清理文件依据:《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川办发〔2020〕85号)《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第二批)》(川府发〔2021〕42号)。
3.与本目录中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一并赋予乡镇(街道)。
4.本目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更新至2021年10月31日,以后有修订的,按照新修订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