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关于《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在广安市行政辖区内,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二、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是什么?
答: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减半执行。
三、问:被征地安置的人员数量如何计算?
答: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对象应全部予以安置;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征收土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计算。
四、问: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有哪几种补偿安置方式?
答:城镇开发边界内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还房安置。城镇开发边界外和单独选址项目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可再申请建房)。
五、问:征地被拆迁户的搬迁(家)补助费标准是多少?
答:每户一次性发放搬迁(家)补助费,标准为:家庭人口1—3人的1200元,家庭人口4人的1600元,家庭人口5人及以上的2000元。
六、问:拆迁过渡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拆迁还房安置的过渡费标准为:家庭人口1—3人的5000元/户•年,家庭人口4—6人的7000元/户•年,家庭人口7人及以上的8000元/户•年,还房安置的拆迁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以后年度过渡费按第一年的标准增加一倍支付;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自拆自建需要过渡的被拆迁户,按以上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年的临时过渡费。
七、问:征地工作程序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包括公共利益情形认定,征地前期的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征地批准后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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