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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23-05-12 18:04 来源: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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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1)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退休(职)人员;

(2)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包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

(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被征地农民;

(4)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问: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上年度无工资的以本年度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年度省平工资”)80%的,以年度省平工资80%为缴费基数。

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以本人年度退休费总额为缴费基数(无退休费或本人年度退休费总额低于年度省平工资80%的,以年度省平工资8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

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的总额为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6%。

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是多少?

答:参保人员在我市实际最低缴费年限须累计男满20年、女满15年且达到退休年龄的,方可终生享受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问:已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是否仍需继续缴费?

答:需继续不间断缴费至退休年龄。

问:已退休但未达到我市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是否仍需继续缴费?

答:个人和单位均需继续缴费,缴费比例不变。

问:不及时缴纳医保费有何影响?如何处理?

答:会影响待遇享受。参保单位或参保人不缴纳费用时间3个月(含)内的,可足额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计算缴费年限,并连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缴纳费用时间3个月以上的,视为中断参保,从不缴纳费用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再参保时按新参保设置6个月待遇等待期,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问: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可以享受住院、门诊共济、个人账户、特殊疾病门诊等方面的医保待遇。

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费用起付标准(门槛费)、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1)政策范围内的市内住院费用,其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下表执行:

类型

广安市内医疗机构

 

无等级及一级

二级

三级

起付标准(元)

在职

300

400

600

 

退休

200

300

500

报销比例

在职

86%

 

退休

90%

(2)政策范围内的市外住院费用,其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下表执行:

类型

广安市外医疗机构

 

转诊转院

自主异地就医

(即未办理转诊转院)

 

无等级及一级

二级

三级

 

起付标准(元)

在职

400

500

700

1000

 

退休

300

400

600

 

报销比例

在职

81%

66%

 

退休

85%

70%

问: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起付标准(门槛费)该如何计算?

答:从起付标准低的医疗机构转入起付标准高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转院起付标准按两个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之间的差额计算;由起付标准高的医疗机构转入起付标准低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报销时不再扣减起付标准。

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分段计入最高支付限额。

问:我市待遇等待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从缴费之月起划入,并从缴费之月起设立6个月医疗待遇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等待期满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在医保统筹基金中报销,跨等待期的费用据此分段计算。

问: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如何进行结算?

答: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凭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等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和联网即时结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定点医药机构与个人结算;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

参保人在市外未实现异地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治疗终结后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问:医疗费用申请报销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申请报销时间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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