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依据是什么?
答:《四川省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继续履行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职责的通知》(川工发〔2018〕54号)规定,自2018年12月2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继续推行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税务部门统一代征。
问:工会经费拨缴的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阻挠、拖延建立工会的,应每月向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工会筹备金,待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工会后再按比例返还企业、事业单位工会。”
问: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计提缴纳基数是怎样确定的?
答: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申按工资总额组成规定拨交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总财字〔1987〕1号)规定:“所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计拨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一律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如实向工会提供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相关数据。”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问: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如何在税前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问:对拖延、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单位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拖延、拒不拨缴或者不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基层工会、上级工会应当催缴,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经催缴仍不拨缴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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