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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23-05-12 18:09 来源: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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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适用于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人员(含退休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问: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是多少?

答:参加职工医保统账结合的在职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照2022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8%划入;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含8%档次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2022年全市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8%划入。

问: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一)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

问:个人账户不予支付的范围有哪些?

答: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问:职工门诊共济保障包括哪些方面?

答:主要包含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特殊疾病保障等。

问:我市职工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待遇标准是怎样的?

答:按年度设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人员起付线200元、退休人员150元。参保人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支付比例为60%,退休人员在上述相应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问:我市职工普通门诊费用统筹有没有限额?

答:有的,统账结合的在职人员医药费,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2000元,退休人员为2500元;单建统筹的在职人员医药费,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670元,退休人员为835元。(注:“退休人员”指达到我市最低缴费年限且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人员。“在职人员”指除退休人员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

问:参保人员如何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

答: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按诊疗规范确诊为“两病”患者,备案后即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

问:我市职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标准是怎样的?

答:“两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符合规定范围的医药费,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按60%比例支付,年人均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200元、糖尿病300元,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额500元。

问:参保人员未实现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应如何进行医药费用报销?

答:参保人员在未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再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问:医疗费用申请报销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申请报销时间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问: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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