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现对有以上情形严春林等83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予以注销,并公告作废(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