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负面行为”清单(第一批) | ||||
主体: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 ||||
序号 | 类别 | 负面行为 | 违反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 |
1 | 未按照审批部门招标事项核准意见组织招标工作 | 1 | 乐山市某快速公路建设工程,工可批复文件中核准施工监理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招标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 正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前款已经核准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
2 | 巴中市某省道升级改造工程,属政府投资项目,由当地投资平台担任建设单位(招标人),建设单位(招标人)以其具备相应施工资质,采用自行组织实施方式进行该项目施工。 | |||
3 | 广安市某新建农村公路工程,工可批复文件中核准施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建设单位(招标人)未按核准意见组织公开招标,而是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 |||
2 | 未按规定在指定网站挂网公开招标文件等资料,未提供招标文件免费匿名下载 | 4 | 凉山州某干道新建大桥工程,施工、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等资料只能在“四川建设网”通过“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报名并下载,且下载招标文件需缴纳一定费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只能查看招标公告,不能下载招标文件、招标图纸等资料。 | 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公开” 2.《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其补遗书应当在对项目具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网站提供免费匿名下载” |
3 | 限定投标人的注册地区、纳税、登记等情况 | 5 | 凉山州某省道复建施工监理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省外企业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川信息报送登记,且拟配备的本项目主要人员必须是其入川信息报送登记人员,具有单位及人员信息报送相关内容,同时设置不合理加分条件: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成员)在当地市(州)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当地市(州)或县级税务机关累计纳税达本次招标各标段中最高招标控制价10%金额及以上,给予加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3.《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内容同上。 |
4 | 设置不合理奖项或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或加分条件 | 6 | 宜宾市某村道改善提升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加分条件:项目经理具有施工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管理员资格证书、安全员具有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培训合格证,给予加分。上述所谓证书并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内,不是法定准入类或水平评价类资格证书。 | 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内容同上; 3.《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技术能力'指投标人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包括投标人获得的与工程咨询管理(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咨询工作)有关的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主编或参编过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等”; |
7 | 乐山市某景区大道施工监理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加分条件:路面专监具有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公路工程)或具有全国二级注册建造师(公路工程)资格证书、路基专监具有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公路工程)或具有全国二级注册建造师(公路工程)资格证书、结构专监具有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给予加分。 | |||
8 | 广安市某省道跨江大桥施工监理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加分条件:安全监理工程师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合同计量监理工程师同时具有交通运输部甲级造价工程师及住建部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给予加分。 | |||
5 | 评标办法选取、分值设置不合理,评分计算不符合规定 | 9 | 阿坝州某县交通定点扶贫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打捆招标19条农村公路,路线长度71公里,本项目并没有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但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不符合规定。 | 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同上; 第四十三条“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应充分体现综合竞争和充分竞争……严格控制自由裁量,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的信用评分不得超过总满分5%”; 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各项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七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
10 | 广元市某山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设置信用分值为满分8分。信用评分分值设定不符合规定。 | |||
11 | 广安市某省道跨江大桥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设置信用评分要求:近3年省级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等级均为AA级得5分,均为A级得3分,均为B级得1分,否则信用分值为0分。信用评分规则设定不合理。 | |||
12 | 凉山州某省道施工监理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监理大纲评分项满分45分,每个评分因素的自由裁量权仅0.1分或0.2分,各投标人之间的监理大纲分差最大仅0.7分,监理大纲评审失去竞争性。 | |||
13 | 凉山州某省道改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由9位专家组成,招标人未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技术建议书评分汇总时须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后求平均值,导致本项目评标时是将9位专家的技术建议书评分直接求取算术平均值。 | |||
以上法律法规的文件名称及文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24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18年版)、《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交发〔2019〕32号)。 |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负面行为”清单(第二批) | ||||
适用主体:评标委员会及协助评标人员 | ||||
序号 | 类型 | 负面行为 | 违反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 |
1 | 未按规定回避评标 | 某新建国家高速公路项目路面施工招标,某评标专家所在单位与某投标单位存在管理关系,即该评标专家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该评标专家未及时提出回避,导致评标工作受到影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者协助评标:……(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人员”。 | |
2 | 评审质量问题 | 1 | 某新建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施工招标,招标人协助评标委员会评标,未仔细翻阅投标文件,未查见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装入某证明文件,而将其作为重大偏差列出。评标委员会未全面认真复核投标文件的偏差情况,判定该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予以否决投标。因错误否决投标,评标结果存在无法挽回的错误,导致该项目重新招标,招标工作进度延误近8个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十四条“招标人协助评标工作应当客观、准确,如实反映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情况……”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协助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依法逐类进行定性,对招标人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和评标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内容要进行修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全部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查,招标人提供的协助评标工作内容及信息仅作为评标的参考。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招标人在协助评标过程中未发现投标文件存有偏差或者招标人协助评标工作存在疏忽为由规避评标责任。” |
2 | 雅安市名山区某新建农村公路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招标文件未规定投标文件投标函必须上传委托代理人CA锁签名,部分投标人的投标函未上传委托代理人CA锁签名,而是在投标文件中上传了经委托代理人手动签字的投标函扫描件。评标委员会未全面核查投标文件内容,以投标函未上传委托代理人签名为由,判定该部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予以否决投标。因错误否决投标,评标结果有误,该项目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评标专家负有以下义务:(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对所提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 ||
3 | 阿坝州理县某新建农村公路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在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资格评审时,未发现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企业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否决该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进入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评审,影响评标结果。 | |||
4 | 攀枝花市某省道路面大修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束后提交的评标报告中,评审表格显示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通过各因素评审,但结论却为不予通过,报告内容前后矛盾,影响招投标活动顺利开展。 | |||
3 | 未按规定评审 | 1 | 阿坝州某国道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计算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之间的偏差率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偏差率的百分数保留两位有效数字,导致大部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偏差率均为0,投标文件评审得分均为100分,严重影响中标候选人的推选。评标结果有误,该项目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各项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七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4.《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投标人须知正文5.2.4条“……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6.《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八)工作人员现场计算并公布评标基准价(如有)。除开标时计算错误外,不因第二信封评审否决投标而改变,也不因招标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第四十九条“……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当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投标人仅有1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2 | 甘孜州某国道改建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导致公示的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排名明显错误,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 | |||
3 | 绵阳市某国道整治工程项目招标,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已公布评标基准价,评标委员会在第二信封评审时发现某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资格审查条件不符合要求,评标委员会经过合议否决该投标文件,并决定该投标文件的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违反规定将已公布的评标基准价进行了修改。评标结果有误,该项目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 | |||
4 | 凉山州某省道升级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9人,投标文件各项评分因素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但该平均值未按规定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与评标规定不符。 | |||
5 | 乐山市某省道新建工程项目招标,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仅有1个,评标委员会未按规定否决其投标,依然对该投标人的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评审,并将该投标人推举为中标候选人,与招投标规定不符。 | |||
4 | 泄露评标信息 | 甘孜州某国道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某评标专家在评审结束后向投标利益相关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信息,该评标专家已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评标专家负有以下义务:……(四)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
以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全称及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部公告2017年第5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21〕54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交发〔2019〕32号)。 |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负面行为”清单(第三批) | ||||
适用主体:投标人或中标人 | ||||
序号 | 类型 | 负面行为 |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
1 | 弄虚作假 | (1) | 广安市某省道跨江大桥施工招标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拟任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造假,骗取中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2) | 达州市宣汉县某农村公路硬化工程施工招标,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提供的企业资质存在虚假,骗取中标。 | |||
(3) | 某国道改建工程沥青采购招标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沥青材料厂家授权委托书存在虚假,骗取中标。 | |||
(4) | 某新建国家高速公路施工招标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提供的类似业绩虚假,骗取中标。 | |||
2 | 串通投标 | (1) | 广元市青川县某省道改建工程施工招标,张某等人组织多家公司采用统一制作投标文件、统一安排投标的方式串通投标,该项目的三名中标候选人均为张某等人组织的围标串标公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2) | 广安市前锋区某新建产业公路施工招标项目,该项目共有3家施工企业投标,3家投标人均授权委托同一人为投标代理人。 | |||
3 | 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 某国家高速公路扩容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项目,该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方式,在第一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开标期间,某投标人拒绝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该项目《招标文件》约定,在开标时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视为撤销文件。 | 1.《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3.《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候选人公示后,中标候选人因自身原因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得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 |
4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 (1) | 巴中市南江县某旅游环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但该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愿签订承包合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进行恶意投诉等投标不良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可以扣减其年度信用评价分数或者降低年度信用评价等级”。 |
(2) | 凉山州雷波县某通村路硬化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 |||
5 | 转包 违法分包 | (1) | 乐山市某省道改造工程施工项目,中标人将中标施工标段转让给个人实施,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个人对该标段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标人按工程结算价的1.2%收取管理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关于规范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第四条“对设有资质要求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承包资质的单位(有关资质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1:“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施工需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2) | 某新建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投资人自行组织实施建设,承担施工任务的投资人将某路基施工标段进行专业分包,但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仅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 |||
6 | 未按合同约定组织人员履约 | (1) | 雅安市雨城区某村道水毁恢复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按约定驻守工地,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未到位,施工监理合同约定人员未在岗,均未履行变更或请假手续。 | 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一)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以满足工程需要。要均衡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人员和设备,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监理管理制度,保持监理人员稳定,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 (五)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保供货质量和时间,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六)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试验规程和合同约定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2) | 广元市某新建跨江大桥工程项目,合同约定人员未按要求履约,施工单位应履约14人,实到6人,未到8人;施工监理单位应履约13人,实到6人,未到7人。 | |||
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性文件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修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5年修正)、《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川交函〔2017〕473号)、 《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交函〔2019〕32号) |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负面行为”清单(第四批) | ||||
适用主体: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 ||||
序号 | 类别 | 负面行为 | 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 |
1 | 招标文件发售日至投标截止日间隔不符合规定 | 凉山州某省道改建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挂网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的时间间隔只有25天,少于规定的60天时间。 | 1.《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60天。 2《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少于60天”。 | |
2 | 否决投标、扣分条款设置不符合规定 | (1) | 巴中市某矿区运输道路新(改)建工程监理招标项目,该项目共有4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仅有1家,未否决其投标,仅有的1家投标人进入第二信封评审,并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未按规定设置否决条款,未约定通过第一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的投标人仅有1家时应否决投标。 | 《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三款“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当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投标人仅有1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2) | 广安市某干线公路工程护栏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当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85%,且低于通过初步评审所有合格投标人报价算数平均值的90%时,未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是直接认定该投标报价为低于成本报价,并否决其投标。招标文件对于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行为的认定方式不符合规定。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 | ||
(3) | 凉山州某跨江大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存在装订问题、编页码和小签遗漏等细微偏差时,要对评标价进行折算扣分,该扣分条款不符合规定。 |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第1.12.3项“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第1.12.4项“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3)对于本章第 1.12.3 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 ||
3 | 设置最低投标限价 | 巴中市某国道过境公路施工监理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监理服务费报价应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下浮比例最低不少于40%,最高不超过50%,即设置最低投标限价为最高限价的50%。 |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 | |
4 | 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开标 | (1) | 雅安市某农村公路改建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委派代理合同以外的人员对本项目进行开标,并且该人员在评标报告附件《问题澄清通知》上签字。 | 1.《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相应招标代理业务能力的专职技术人员从事该项招标代理工作。” 2.《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附件3失信情形II第20条“没有按照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要求检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密封、标记情况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并如实填写接收登记表”。 |
(2) | 眉山市某农村公路水毁修复工程招标项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检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装订情况,收取不符合装订要求的投标文件,导致该项目流标,重新招标。 | |||
5 | 违规收取保证金 | 乐山市某连接景区大道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在100万元以内的部分以现金方式缴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可用现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函形式缴纳,但需在指定保险机构、银行办理。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第二条“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对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从事公路、水运建设的工程企业可以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相关行业管理机构、招标人、建设管理单位等不得强制规定或约定以现金形式缴纳。 ” 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条“对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自2016年6月23日起,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等不得强制规定或约定以现金(或支票)形式缴纳”。 | |
6 | 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设置不合规 | 广元市某新建农村公路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数量为3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
7 | 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 | 广元市某国道路面改造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在工程量清单中规定安全生产费约86万元,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安全生产费用为最高投标限价的1.5%,约88万元。招标文件对安全生产费的规定前后不一致,且未约定招标文件前后内容不一致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性质时,评标委员会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导致37家投标人被否决投标。 | 1.《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说明“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 |
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性文件全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2.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改)、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4.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10号)、5.《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24号)、6.《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部公告2017年第51号)、7.《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8.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8号),9.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10.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川交函〔2016〕656号)、11.《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交函〔2019〕32号),12.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川建行规〔202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