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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车主反映将车辆送至汽车维修企业修理后并未修好且产生费用纠纷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广安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25-04-03

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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