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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群众反映的部分公共汽电车存在长期不准时发车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广安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24-05-22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十条规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营间隔、首末班次时间、车辆数、车型等组织运营。第五十八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及时核查和处理投诉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建议将具体投诉转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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