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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

来源:广安市水务局发布时间:2025-06-12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应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执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 1、2、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应当执行,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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