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12 11:42 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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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及六届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情况,现将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实施。各地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必须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准和市政府研究确定的补偿标准。对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补偿,不能参照的,各地应集体研究,按市场价格确定合理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本补偿标准自2024年7月20日起施行。

附件:广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7日        

广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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