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及六届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情况,现将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实施。各地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必须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准和市政府研究确定的补偿标准。对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补偿,不能参照的,各地应集体研究,按市场价格确定合理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本补偿标准自2024年7月20日起施行。
附件:广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