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广安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18 15:32 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广安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3日

广安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积极主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五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内部各层级、各岗位事故隐患自查职责,落实重点对象和重点部位安全生产检查、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巡查,形成覆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事故隐患自查责任体系;

(二)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风险点和危险源进行评估、分级分类,落实管控措施,严格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对所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分级分类实施治理,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整改预案。对于一般事故隐患,能立即治理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自行编制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上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限期整改到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整治完成后,严格按照要求实施验收;

(四)每季度、每年度对排查的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分析。

第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依照《广安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实施。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管控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整改、核查、销号等环节全过程管理;

(二)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析研判制度,按季度、年度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析研判;

(三)根据分析研判情况,找准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并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情况作为监管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查的事故隐患,已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监管执法检查时不予行政处罚;

(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的事故隐患,已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按要求实施整改并可控的,监管执法检查时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自查或自查未发现而监管执法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四)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罚。

第十条 市县两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其进行通报、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一)未建立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和分析研判制度;

(二)未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

(三)未按季度、年度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析研判;

(四)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自查或自查未发现而监督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未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安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责任,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其他性质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隐患。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与监督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改销号等制度,组织开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告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及时组织制定和上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第六条 挂牌督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来源包括:

(一)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报告的;

(三)接到群众举报和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第七条 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负责受理、核查群众对本行业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和投诉。

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群众举报和投诉经查证属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下达整改指令、强制措施等文书,并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后主动报告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整改预案的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应当遵循“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分级负责”和“三管三必须”原则。市、县两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以及群众举报和投诉经查证属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为有挂牌督办必要的,由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

县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以及上一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交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由县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

市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由市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

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其有关部门交办的,以及跨县级区域或多个部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由市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第九条 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应下达挂牌督办文件,对符合主动公开条件的,依法依规曝光督办隐患情况。挂牌督办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隐患名称、具体位置、行业类型、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

(二)督办具体事项和办理期限;

(三)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四)跟踪督办联系人。

挂牌督办办理期限,一般实行3个月、6个月、12个月限期治理,具体由挂牌督办单位视情况确定,特殊情况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会商研究确定。

第十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收到挂牌督办文件后,应立即组织对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整改预案。因制定整改方案需组织专家论证的,可适当延期制定整改方案。

第十一条 被挂牌督办的单位必须制作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警示牌,悬挂在醒目位置。警示牌应标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存在场所、隐患主要内容、安全警示主要内容、停产区域、治理措施、整改和验收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由挂牌督办单位跟踪督办。被挂牌督办单位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成的,应当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挂牌督办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十四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挂牌督办单位验收合格后解除挂牌督办。

第十五条 对被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单位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十六条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纳入各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年度考评和巡查范围。对整改和督办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发函提醒、通报批评、约谈告诫、公开曝光,并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年度考评时予以相应扣分。

对挂牌督办事项弄虚作假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治理过程中,因隐患管控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添加收藏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