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假出生证落户 糊涂男子被查处

发布日期:2024-09-19 09:01 来源:广安日报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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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岳池县公安局户政中队民警在查验孩子入户手续时,发现一孩子出生证明系假证。在民警的反复询问之下,一起持假证落户的案件浮出水面。

案情简介

古某、任某是失独夫妻,今年年初,两人通过他人介绍,准备领养黄某夫妻刚生下的男孩。经过咨询,古某夫妻得知,该男孩不符合领养条件,领养后无法办理入户手续。

求子心切,古某夫妻两人心有不甘。今年6月,古某通过不法渠道找到一个办假证的机构,为孩子伪造了一张出生医学证明,将孩子的父母改成了古某夫妇。

9月10日,古某拿着户口本和假的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来到岳池县公安局户政中队,为孩子上户。民警在查验材料时,一眼便识别出古某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系假证,反复询问之下,古某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目前,公安机关正对古某等人进行调查,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民警说法

针对古某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违法行为,岳池县公安局九龙派出所办案民警陈理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如果伪造的是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如果伪造的是其他类型的证件,如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除了刑事处罚外,伪造证件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汤志斌 岳池融媒 刘婧 广安日报记者 卢泠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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