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交通运输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2025年)

发布日期:2025-06-30 16:00 来源: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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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交通运输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2025年)
类别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
渠道
公开时限

公开

责任

监督

电话

法定公开事项 政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网站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政策文件牵头科室 0826-2331423
其他文件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网站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机关简介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网站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人事科 0826-2331423
规划信息 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网站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规划科
统计信息 公路、水路社会客货运输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网站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运输科、行政审批(航务海事)科 0826-2331423
行政执法 行政许可 以下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渠道以及办理结果:
(共35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涉路施工许可;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港口经营许可;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船舶国籍登记;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外);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设计审定;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3号)第五章、第十六条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网站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审批(航务海事)科 0826-2331423
法定公开事项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以下行政处罚事项的设定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处罚决定:
(共398项)对擅自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政处罚;对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行政处罚;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编号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包装危险化学品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行政处罚;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范围承运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危险货物运单的行政处罚;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道路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货物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运营企业未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行政处罚;对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政处罚;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行政处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全程参与试运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运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损坏隧道、轨道、路基等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拦截列车、强行上下车等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发包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收受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资料时限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等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位出借资质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位、人员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未对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3号)第五章、第十六条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网站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规科 0826-2331423
法定公开事项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违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公路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单位违法行为(工程质量方面)直接负有责任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经查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规划或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申请公路建设行业从业许可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单位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水路货物运输等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舶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船舶噪声污染环境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要求进行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行政处罚;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行政处罚;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内河交通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行政处罚;对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国国旗航行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办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拆船污染损害事故,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行政处罚;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从事可能造成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船舶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的船员未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行政处罚;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在内河通航水域运输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
3.《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4.《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网站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规科 0826-2331423
法定公开事项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擅自开航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船舶检验人员违反规定开展船舶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违法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航道、港口建设和维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具备经营、生产或者运行安全条件的,逾期未达到安全条件或者在停业整顿、中止运行、限期整改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对除渡船外的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在非通航水域航行,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浮动设施的行政处罚;对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行政处罚;对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擅自占用航道、港口岸线,不按照规定的停泊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非法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单位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单位的行政处罚;对与工程配套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按规定配备渡船的消防、救生、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迁移、撤销渡口,未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清除港区内的废弃物、遗留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港口经营人明知船舶无经营资格、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而为其提供港口服务的行政处罚;对港口经营人不服从疏港指挥调度的行政处罚;对逾期未清除港口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漂浮物的行政处罚;对破坏整治建筑物、航标、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通航建筑物管理区域内爆破、取土、采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船舶动力、舵机操纵设备等发生故障无牵引设备通过通航建筑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在闸首、闸室、引航道内抛锚、滞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法定证件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行政处罚;对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泊、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行政处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驾驶员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行政处罚;对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场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法定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对驾驶员培训机构违反规定在核定的培训区域之外设点招生或者培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驾驶培训机构设置招生站(点)未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驾驶培训机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的行政处罚;对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拒载旅客、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客货驾驶员在记分周期内扣满记分的行政处罚;对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调度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班车、包车客运车辆每日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虚列维修项目或者只收费不维修的行政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的行政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维修前诊断和维修过程检验的行政处罚;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索取、收受学员财物等其他不良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行政处罚;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对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行政处罚;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行政处罚;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对交通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行政处罚;对交通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交通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行政处罚;对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行政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对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未按核定线路或者规定时间运行、故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等重大安全隐患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船舶未按照规定使用岸电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不按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承包单位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监理机构未进驻施工现场的行政处罚;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工程师未经注册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进行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或者转让岸线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
3.《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4.《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网站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规科 0826-2331423
法定公开事项 行政执法 行政强制 对逾期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强制;对需要立即清除道路、航道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强制;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行为的行政强制;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强制;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强制;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强制;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强制;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行政强制;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强制;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强制;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行为的行政强制;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等行为的行政强制;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政强制;对车辆超载运输行为的行政强制;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实施的行政强制;对港区内有关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危险货物的行政强制;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等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行政强制;对交通运输领域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强制;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强制;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对在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行为的行政强制;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行为的行政强制;对船舶违反规定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行为的行政强制;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
2.《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3.《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3 号)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网站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规科 0826-2331423
  公共服务 广安主城区公交线路、运行时间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运输科 0826-2331423
法定公开事项 财务信息 预算决算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及直属单位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网站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财务科 0826-2331423
政府采购 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九款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网站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财务科 0826-2331423
重大民生信息 乡村振兴 政策、措施
及其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网站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规划科 0826-2331423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二款 安监科 0826-2331423
安全生产 工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款 安监科 0826-2331423
招考录用 市本级交通运输系统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四款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网站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人事科 0826-2331423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网站 每年1月31日前 办公室 0826-2331423
其他公开事项 法治政府
建设
年度报告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网站 每年4月1日之前 法规科 0826-2331423
建议提案 办理结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3〕29号)第十五条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网站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相关科室 0826-2331423
政策解读 图文、视频、动漫等解读材料以及政策吹风会、新闻发布会等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九条
3.《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六十九条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网站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政策文件牵头科室 0826-2331423
行政检查 (共15项)对公路、水路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检查;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对船舶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对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港口的监督检查;对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对通航环境及秩序的监督检查;对航道通航条件的监督检查;对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船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网站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建管科、行政审批(航务海事)科、运输科及相关科室 0826-2331423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 受影响的国省干道路线编号、路线名称、预计影响时间,限制通行措施、绕行路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网站 道路阻断前5日 建管科 0826-2331423
其他行政
权力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2023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网站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行政审批(航务海事)科 0826-233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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