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一年,广安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有了许多新变化,赶紧一起来看看!
一、出台阶段性支持政策
出台《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优化政策的通知》(广市金管〔2024〕17号)文件,推出系列住房公积金利好惠民政策,有效期为2024年6月18日至2025年12月31日。文件明确:
(一)关于放宽提取户籍限制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南充市、巴中市、达州市、广元市、重庆市合川区、重庆市长寿区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可以办理购房提取或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时,不再分时间段查验购房人户籍信息,取消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证明材料。
(二)放宽购房、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范围
政策有效期内,缴存职工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含新建商品房及二手房)或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包括偿还商业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可申请提取缴存职工夫妻公积金账户余额和父母、子女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房购房总价款或当年还款额,父母与子女之间进行的房屋交易不适用于本政策。
(三)房屋套数认证规则改变
1.职工家庭在广安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2.职工家庭在广安已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所购房屋已出售并能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无法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按照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3.职工家庭在广安已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未出售的,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4.职工家庭在广安市外已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广安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广安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5.职工家庭全国范围内已使用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支持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贷款互助
政策有效期内,本市缴存职工(主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含新建商品房及二手房),且受助人家庭成员均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受助人可以缴存职工的名义,在广安市申请住房公积金家庭互助贷款。
二、其他政策调整与变化:
(一)开启商转公“同行直转”业务
自2024年8月28日起开始执行,改变传统商转公“先还后贷”或“先贷后还”的模式,允许借款人在未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情况下,直接通过不动产部门办理房屋抵押变更手续,无缝衔接至住房公积金贷款体系。
申请条件: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所购房屋已办理产权证,且商业贷款银行(需为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与公积金受理银行为同一家,同时满足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办理的其他相关条件。
(二)支持异地缴存职工办理“商转公”
自2024年11月20日起,异地缴存职工只要符合我市缴存职工办理“商转公”各项条件,即可参照本地“商转公”流程进行申请。
(三)取消公积金贷款房屋面积限制
取消《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贷款业务的通知》(广市金管〔2018〕57号)关于公积金贷款房屋面积限制的相关规定。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不受面积限制。
(四)优化现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条件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自建设管理部门加装电梯批准文件之日起3年内,房产所有人、配偶、子女以及职工与配偶双方的父母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取消原有的缴存人或配偶限制。
(五)新增“提取公积金冲还公积金贷款”业务
提取公积金冲还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人提取本人公积金用于提前偿还本人及配偶在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金额直接划入公积金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注意:提前冲还贷金额不得小于50000元,贷款余额小于50000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