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市当前执行的《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广安府发〔2018〕11号)于2018年5月20日起施行,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征地程序等方面内容与近年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等上位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相关规定不一致,急需修订完善。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我市结合实际起草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结合广安实际,起草形成《办法(初稿)》,分别于2023年2月、2023年5月、2024年3月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并按程序完成了社会公众意见征集、专家论证、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办法》于2024年6月28日经六届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第一章为总则,共四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等方面内容。第二章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三条,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依据、标准及支付方式等方面内容。第三章为被征地人员安置,共六条,主要包括被安置人员资格认定条件、程序、人口数量计算和社会保障方式方法等方面内容。第四章为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安置,共十二条,主要包括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被拆迁安置人员条件、拆迁安置程序等方面内容。第五章为征地工作程序,共四条,主要包括公共利益认定以及征地前期和批后实施相关工作流程等方面内容。第六章为奖励及处罚,共四条,主要包括拆迁奖励的标准、对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与处罚等方面内容。第七章为附则,共六条,主要包括名词解释、权限授予以及施行时间等方面内容。
四、新旧政策主要差异
(一)修订了征地补偿费用计算及支付方式。一是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式由统一年产值修订为区片综合地价;二是将耕地青苗以及林木的补偿修订为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补偿;三是根据川办发〔2024〕18号文件规定,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更新为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以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
(二)调整了征地安置人员时间节点认定标准。根据上位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在对征地工作程序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将征地人员安置对象资格认定时间、被征地人员年龄锁定时间调整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
(三)修订了被安置人员数量计算方法。将在城镇安置人员数量计算方法由原来的“征收耕地面积除以人均占有耕地数量”修订为“征收土地面积除以人均土地面积”。
(四)规范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程序。增加了被征地安置人员资格认定程序以及阳光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促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公开、公平、公正。
(五)优化了征地拆迁奖励标准制定方式。结合征地拆迁协议签订程序前置,将征地拆迁奖励优化为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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