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原《办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将于2026年1月1日失效,实施以来,市医保局等部门按照国家、省政策要求对原《办法》中部分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相关内容已与当前政策不一致;同时,2024年以来国家、省相继出台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有关意见,对居民医保工作提出新要求,为确保我市居民医保政策有效延续,同时更好适应上级政策变化,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必要性和依据
(一)必要性。一是确保居民医保制度的延续性;二是确保我市居民医保制度文件与最新政策保持一致;三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5〕32号)等文件对居民医保的最新要求。
(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5〕32号)。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阐述发文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
(二)参保和基金筹集。明确参保范围和对象、筹资标准、筹资方式、缴费时间及待遇享受期、重点人群参保缴费等。
(三)待遇。明确居民医保待遇范围、费用支付范围、基金不予支付范围、医保先行支付情形、门诊医疗费用管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最高支付限额、分级诊疗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其他基本医保待遇管理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相关内容。
(四)医疗服务及费用结算管理。明确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绩效考核、参保人就医结算等。
(五)基金管理和监督。明确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基金监督管理等有关内容。
(六)组织实施。明确市县政府、医保、税务、卫生健康、教育、公安、财政、审计、市场监管、民政、农业农村、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中心)卫生院等有关单位职责。
(七)附则。明确医保部门可牵头调整完善或制定的政策、专业用语的含义、文件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四、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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