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这是我市首次出台涉及火灾事故调查的规范性文件,请问本次《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火灾事故调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消防救援机构的一项工作职能,但从目前来看,很多火灾事故往往是重蹈覆辙,火灾教训没有得到深入总结。为更好地总结火灾事故教训,做好火灾预防工作,按照《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出台《细则》明确造成人员死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调查任务,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依法给予惩戒,强化警示教育,做好火灾事故预防工作,是具有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问:《细则》主要特点有哪些呢?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确定管辖分工,理顺调查机制。《细则》聚焦“牵头主导”这一核心要素,依法确立各级人民政府调查主体地位,明确一般情况下由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立案调查和调查组组成建议,原则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或者授权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调查处理。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等相对特殊情况,各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授权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
二是规范组织程序,明确调查内容。《细则》用较长篇幅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管辖、流程、内容和要求,包括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调查组人员组成、工作职责和内部分工,调查处理工作主要内容、时限要求和保密纪律,以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等。
三是强化后续处理,持续跟踪问效。《细则》规定了火灾事故处理和整改处理评估,明确人民政府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对相关责任追究、火灾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提出要求;有关机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接到批复之日起90日内反馈落实情况;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结案届满1年开展落实情况评估等内容。通过强化火灾调查“后半篇”结果运用,倒逼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改进防范措施、提升安全水平,让各方责任主体归位,形成消防监管闭环,举一反三防止同类型火灾事故反复发生,推动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问:消防救援机构职责范围内负责的火灾原因调查,与《细则》规定的“调查处理”是怎样的关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的“调查”是指对火灾事故的认定,其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而“调查处理”除了上述内容外,还要认定火灾事故的灾害成因和性质,提出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非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提出追责问责的人员建议名单及责任事实,提出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及工作要求。
问:《细则》对几类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主体,具体有什么规定?
答:《细则》把火灾事故分为较大火灾、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以及其他一般火灾事故3类。
具体来说,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其他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因为火灾事故的等级有时会发生变化,比如在火灾中受伤的人,火灾发生后7日之内死亡均计入火灾造成的死亡人数,所以《细则》还特别规定,若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调查处理的组织主体根据最终等级确定。
问:《细则》如何规定调查处理时限?
答:对于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时限是30日内,经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最多30日;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时限是60日内,同样经批准可以延长最多60日。主要是结合数十年来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律和经验来确定的,通过对一般时限和特殊延长的规定,使调查处理既能保证质量,确保查深查细,并提高工作效率。
问:火灾发生后,在多长时间之内,应该组织调查处理?
答: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火灾发生后3日内,将火灾基本情况上报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抄送同级应急、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单位),提出立案调查和火灾事故调查组组成建议,报请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
问:火灾事故调查组,具体有哪些职责?
答: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有5项职责,一是查明火灾事故的发生经过、起火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财产损失;二是查明火灾事故成因,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三是认定火灾事故性质,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四是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五是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问: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灾害成因和性质,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非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追责问责的人员建议名单及责任事实,以及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工作要求等内容。
问:火灾事故调查组中各成员单位如何履行调查职责?
答:火灾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在组长统一领导下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可以设立技术组、管理组和综合组等专门小组,专门小组可以根据调查实际需要设立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
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后,后续处理是如何开展?
答: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事故调查结案。批复应当以人民政府公函形式作出,主送有关下级人民政府、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相关单位,抄送有关监察机关;涉及完善法律法规、制修订标准规范建议的,抄告相关立法机关、标准规范编制部门。《细则》还规定,批复应当对相关责任追究、火灾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及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提出要求。
问:对火灾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会如何处理?
答:有关机关、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政府的批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使用管理和消防产品质量等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问:《细则》如何规定整改落实评估的具体内容?
答:《细则》专门规定,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结案届满1年,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评估组,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情况、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评估组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负责牵头实施调查处理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组长,参加火灾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派员组成,并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问:如何做好《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一是借助常务会学法、召开宣贯会等方式,组织各级部门学习《细则》,提升《细则》知晓度,多种渠道宣贯《细则》。二是推动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细则》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和追责问责的有关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和落实,依法尽责开展调查。三是《细则》积极收集意见,不断查找各级各部门在消防工作机制、手段方法、责任落实等方面的不足,持续修订改进。
问:《细则》的有效期限和施行时间是几月几日?
答:本《细则》有效期5年,施行时间自2024年2月1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