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必要性
(一)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需要。物业服务关系群众安居乐业,涉及社会生活各方面,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微单元”,直接关系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依法治理物业服务矛盾纠纷的需要。物业服务矛盾纠纷主要表现在:物业服务管理各方认识错位;业主参与物业服务事务积极性不高;物业服务人行为不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不规范,业主委员会成员行为不规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管理不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不严。
(三)顺应群众呼声的需要。广大业主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要求依法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改善人居环境的愿望强烈。
二、指导思想
(一)权责法定原则。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强化宣传、引导和推动,不得违法干预物业服务事务,不得越权行使或者决定物业服务事项,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真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二)自治和共同原则。物业服务事务是物业服务区域业主的“主”权、“主”责,是业主自治事项,是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应当由业主自主、依法、依规、依约、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事项,由业主按照规定程序表决决定,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违法、违规决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物业服务事项。
(三)契约精神原则。物业服务区域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人为契约关系,双方应当恪守契约精神,物业服务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物业服务人是物业服务提供者,非物业服务区域管理者,其权利、义务应当是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法行使管理权,不得行使合同约定之外、没有法定依据的权利。
(四)共有物权原则。物业服务区域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以及其他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业主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使用、经营等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收益属于业主共有,收益的使用、分配由业主共同决定。
(五)违法违约担责原则。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履行职责、物业服务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中违法、违规、违约,应当依法、依约承担责任。
(六)问题导向原则。针对物业服务突出问题,精准、具体、详尽作出规定,做到管用、有效、操作性强,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三、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借鉴参考福建省、陕西省有关物业服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四、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解决物业服务管理各方认识错位问题。物业服务是业主自治事项,由业主自主、依法、依约、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人是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提供者,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解决业主参与物业服务事务积极性不高问题。加强宣传、引导,指导、推动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决定物业服务事项,依法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三)解决物业服务人行为不规范问题。明确物业服务人为物业服务提供者,不是物业服务区域管理者,不得违法行使管理权,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等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四)解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不规范和业主委员会成员行为不规范问题。全面规范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禁止行为,引导设立业主监事会,规定物业服务事项决定程序、要求,明确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违法违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解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依法规定指导监督管理职责,要求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明确责任追究情形。
五、建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一)依法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物业服务管理职责。按照上位法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和涉及物业服务管理相关部门职责,解决政府及部门职责不明确、职能错位问题,推动其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严格监管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全面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根据上位法规定,补充完善、具体细化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充分保障业主共同决定权。
(三)着力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为。明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禁止行为,加强规范和指引,要求其依法、依规、依约履行职责。
(四)细化规定物业服务类型。对前期物业服务、自行管理、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人服务3种物业服务型态,分别明确具体规范要求,促进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五)系统规范物业服务人行为。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物业服务人行为不规范,建立全面、细致的禁止行为清单,加强对物业服务人的规范和监督。
(六)创新规定物业服务监事会。借鉴福建省等立法经验,明确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规定监事会具体监督事项,拓展业主行使监督权的途径和方式,推动强化物业服务领域自我监督。
(七)细化完善公共收益规定。依法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等的范围,规定其使用、经营等的决定权,明确公共收益的范围、使用和分配,进一步细化、完善上位法规定,充分保障业主共有物权权益。
(八)建立系统的物业服务机制。规定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机制、质量保障机制、信用评价机制、自我监督机制、争议解决机制和投诉举报机制,推动物业服务领域依法治理、依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