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1年12月30日,《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351号印发,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结合广安实际,制定《广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市司法局结合广安实际,起草形成《办法(初稿)》,并反复讨论、修改。书面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2023年4月18日,经六届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送审稿)》共四编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编:总则,主要包括制定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定义、各部门职责、向党委请示报告、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考核督查等。
第二编:一般规定,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内容、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等。
第三编:政府规范性文件。一是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主要包括调查研究与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开发布等。二是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包括报送备案、备案审查、异议处理等。三是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清理。四是法律责任,主要规定各部门不执行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四编:部门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评估、清理、责任追究等。
附则包括特别规定、简化程序规定、部门落实机制、生效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