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病组点数法付费实施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广安市纳入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点数付费管理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实施办法。
问: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点数付费,会影响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吗?
答: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本实施办法影响。
问: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哪些费用纳入DRG结合点数法付费管理?
答: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包含职工、居民)参保人员在市内实行DRG付费相关医疗机构(以下简称“DRG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住院费用纳入DRG结合点数法付费管理。DRG医疗机构内产生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休人员医疗费、生育保险相关费用、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门诊透析、器官移植门诊抗排异治疗、癌症患者门诊放化疗、普通门诊及其他实行非DRG支付的费用,由属地医保经办机构代办代付,实施年终清算。
问:《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病组点数法付费实施办法》在引导促进分级诊疗、支持临床重点专科发展和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等方面有什么举措?
答:《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病组点数法付费实施办法》通过设置基层病组引导分级诊疗,支持重点学科建设提升医疗机构重点学科服务能力,扶持儿科、产科等薄弱学科建设引导增强医疗服务能力,设置中医优势病种等措施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问:对保障复杂危重病例充分治疗、支持新药新技术合理应用,解除医疗机构收治复杂危重病人的后顾之忧,有什么支持举措?
答:对于因病施治但费用过高或无法分入已有DRG组的病例,医疗机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特病单议,医保经办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定,调整相应点数。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