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安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16 10:47 来源:广安市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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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广安经开区生态环保和乡村振兴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渔业安全应急工作程序,提升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效能,我局对《广安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2018年印发的《广安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市农函〔2018〕10号)同时废止。

广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5613

广安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明确应急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安市辖区渔业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导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渔业从业者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预案规定,及时有效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1.4.3  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属地为主。同时,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区域、性质、危害以及影响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分级处

1.4.4  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以专业救援力量为主、以渔业救援力量为辅的应急处置队伍,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村、企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1.1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小组、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处置力量组成。

2.1.2  农业农村局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负责同志兼任组长,局农业机械化及农业安全科、渔业渔政科、市水产站负责同志和其他有关科站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农业农村局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设在水产站,由市水产站负责同志兼任指挥机构负责人农业机械化及农业安全科、市水产站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

2.1.3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法律、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地方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加强组织、协调本地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4 渔业应急处置力量主要由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2.2  工作职责

2.2.1  渔业应急领导小组

1)指导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研究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职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5按规定报批后,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通报表扬奖励

2.2.2  渔业应急指挥机构

1受理、收集并跟踪掌握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2)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协调、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3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指挥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动员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4)整合应急资源,适时调整处置方案,指导落实处置措施,力求最佳处置效果;

5)组织、协、配合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调查工作,并提供行业技术支持。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1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的安全责任意识,指导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抓好隐患排查整改,引导和教育渔业从业者遵纪守法、依法生产;

2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渔业船员参加安全操作技能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增强渔业从业者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引导渔业船舶编队(组)作业,提高渔业从业人员自救互救能力;

4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密切关注气象、水文、泄洪等相关信息与动态,对可能引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

3.2  预警

1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注意掌握并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气象、水文、泄洪等预警信息;

2)收到预警信息后,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有关渔业船舶的跟踪管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通知渔业船舶驶离或制止渔业船舶前往相关水域;指导渔业船舶所有人实时关注所属渔业船舶的位置,及时向船员发送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渔业船舶科学防范风险;

3)预警解除后,应及时通知相关农业农村部门解除预警,恢复渔业船舶正常作业状态。

4  应急处置

4.1  事件分级

根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政治和社会影响程度,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4.1.1Ⅰ级

一次死亡(失踪)30人以上的,或致10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3亿元人民币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特别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事件。

4.1.2 Ⅱ级

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1亿元以上、3亿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事件。

4.1.3 Ⅲ级

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2000万元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事件。

4.1.4 Ⅳ级

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事件。

4.2  信息处理

4.2.1  信息接收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配合核实并报告各类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4.2.2  信息报告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接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配合核实相关情况,并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按下列规定及时报告事件情况:

  • 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并抄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 较大事件逐级上报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上报农业农村部并抄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 一般事件上报至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抄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特别重大、重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在1小时内逐级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信息,5小时内向中央宣传部报送信息。

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件详细情况时,应首先通过电话报告事件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进一步核实后及时书面补报或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全面情况。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接报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该船船籍港农业农村部门,由其逐级上报。就近参与搜救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向船籍港农业农村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事件信息要及时通报水上专业搜救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

4.2.3  信息报告内容

1)接报突发事件时间;

2)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水域、气象等情况;

3)当事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及联络方式;

4)当事船舶或设施的损坏程度、人员伤亡(含失联人数)情况;

5)当事船舶救生、通讯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救助要求;

6)当事船舶的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7)已采取的措施;

8)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9)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  应急响应

4.3.1  应急响应原则

根据事件等级,由相应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分别农业农村部、省级、市级和县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对应响应。

上一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下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同步启动应急响应。

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由于能力和条件所限不能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事件等级确定后,因事件发展导致事件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事件响应级别。

4.3.2  特别重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后,按程序启动部级应急预案。

省级及省级以下农业农村部门在农业农村部渔业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应急响应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特别重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3.3  重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后,按程序启动省级响应机制。

1)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请省级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启动Ⅱ级响应,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响应启动后立即向农业农村部报告,通知相关下一级农业农村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处置的评估;组织和协调有关救援力量;跟踪关注事态发展,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有关信息。必要时,可请求农业农村部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2)省级以下农业农村部门

在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应急响应措施。具体组织实施重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3.4  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确认较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后,按程序启动市级响应机制。

1)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报请市级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启动级响应,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响应启动后立即向农业农村厅报告,通知相关下一级农业农村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处置的评估;组织和协调有关救援力量;跟踪关注事态发展,及时向农业农村厅报告有关信息。必要时,可请求农业农村厅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在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应急响应措施。具体组织实施较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3.5  一般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参照(Ⅲ级)应急响应进行,具体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规定。

4.4  处置措施

1)接报后,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通报水上专业搜救机构,请其协调相关专业力量赶往救助;

2)指导当事渔业船舶开展自救、互救;

3)协调事发水域附近作业渔业船舶参与救助;

4)组织具备适航条件的渔业执法船舶赶往事发水域参与救助;

5)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保持与当事渔业船舶或附近渔业船舶的联系,及时了解并向有关方面通报现场情况

6搜救过程中,要及时关注气象、水文、泄洪情况,避免再次发生灾害。

4.5  响应终止

下列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可以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1)处置已成功或事件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2)当事渔业船舶人员的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3)失踪者生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事件的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有扩展、反复或加剧的可能。

5  后期处置

5.1  遗体处置与家属安抚

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妥善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配合做好当事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和稳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5.2  事件跟踪

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应跟踪事件后续处理情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5.3  保险理赔

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协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启动理赔工作程序,并对相关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6  总结评估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启动最高响应级别的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事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

3)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4)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7  信息发布

应急领导小组应指定负责人对外发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与装备保障

1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明确本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的名称、职责及联络方式;

2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明确所属渔业执法船舶的类型、性能、分布、适航能力及通讯方式,并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救生、救助、消防等装备器材;

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通过积极推进渔业船舶信息化和自救互救装备建设,及时掌握本地渔业船舶的类型、性能、数量、分布及适航和救援能力;

4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强化渔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5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队伍,为应急处置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

8.2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应急值班电话,明确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信息沟通顺畅;

2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强化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建立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主要包括8.1中第一、二、三款内容),及时更新和通报有关部门。

9  监督与管理

9.1  应急预案演练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2  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知识,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进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救助培训

9.3  奖惩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对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等

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迟报、谎报、瞒报事件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解释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或停泊中因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火灾、风灾、碰撞、触损、机械故障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包括国家、省、市(州)、县(市、区)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具有明确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职能的救援力量。

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指可调派参与救援行动的渔业船舶、渔业执法船舶及有关人力和物力资源。

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指除渔业船舶外,可投入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10.2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广安市农业农村组织制定并负责实施定期评估,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预案,并报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10.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广安市农业农村负责解释。

10.5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18年印发的《广安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市农函〔2018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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