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配备未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二)参加航行、停泊值班的船员违反规定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第七条 “客运码头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故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或配备的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
(二)未按规定设置旅客、车辆上下船设施,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设备,或者设置的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第八条 “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作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客船未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
(三)客船未遵守恶劣天气限制、夜航规定航行;
(三)客船载运旅客人数超出乘客定额人数的、或未按规定载运或载运的车辆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未按规定执行“车客分离”要求;
(四)客运码头未按规定履行安检查危职责,违规放行人员和车辆;
(五)未按规定执行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六)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经营。(来源:每日安全生产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