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园区教育体育主管部门、人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各直属学校:
现将《广安市规范公办教师支教支持民办学校使用专项编制引进教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安市教育和体育局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安市财政局
2021年2月8日
广安市规范公办教师支教支持民办学校使用专项编制引进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公办教师支教历史遗留问题、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支持民办学校引进高素质优秀教师,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教育需求,助力“办区域性最好的教育、建川东北教育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四川省委编委关于印发〈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岗位与编制适度分离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编发〔2017〕86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政策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0〕51号)、《中共广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广安市教师服务中心的通知》(广委编发〔2020〕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编制教师的性质。使用专项编制招聘的教师和广安市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性质、身份一样,仅是使用管理上有特定要求,都是广安市人民教师。
第三条 专项编制的来源及核定。专项编制使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已享受支教政策的民办学校,由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以省教育厅认定的民办学校学年度学生数为基数,根据中省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要求,按教职工与学生比高中1:12.5、初中1:13.5、小学1:19和专任教师占学校教职工总数高中不低于85%、初中不低于88%、小学不低于95%的比例,测算民办学校所需专任教师数,按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50%,且不超过原支教协议约定的支教教师比例逐校核定专项编制总数,分3年按照专项编制总数的25%、35%、40%落实到校。
第四条 专项编制的申报和启用。民办学校根据发展实际和累计下达到校的专项编制数,于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启用编制,教育主管部门核实辖区内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和启用专项编制报告,汇总后向当地编制部门申请使用专项编制,经编制部门同意后启用。学校上年度未使用完的专项编制,可在下一年度统筹使用。
第五条 专项编制教师招聘的方式。专项编制启用后,教育部门会同当地人社部门,采取公开招聘(考核或考试)方式,依据教师“县管校聘”原则,将招聘的教师交民办学校使用并负责日常管理。采取公开招聘方式招聘专项编制教师,由当地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公开考试招聘的程序进行。部属公费师范毕业生选聘的程序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开考核招聘。
公开考核招聘的对象:
1.市外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
2.市外省特级教师;
3.市外省级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
4.市外知名学校校级领导;
5.市外荣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以上“教育类”表扬的教师。
以上5类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截止招聘当年8月31日)。
6.市外市级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年龄不超过45周岁(截止招聘当年8月31日);
7.具有相应职位所需的教师任职资格,有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截止招聘当年8月31日);
8.部属公费师范优秀毕业生;
9.2020年8月31日前已从广安市外调入或通过公开招聘的在编支教教师。
公开考核招聘的教师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校现有支教教师总数的30%,极个别学校特殊情况报市上统筹研究。
第七条 公开考试招聘。
公开考试招聘的对象:
1.现有支教教师的民办学校自聘骨干教师;
2.市外的优秀教师;
3.未在市内公办学校任教的具有职位所需教师资格的应往届师范类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公开考试招聘的条件:
1.政治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资格条件。具有相应职位所需的教师资格证。
3.身体条件。具有正常履行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年龄35周岁以下(截止招聘当年8月31日)。
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中的一项,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截止招聘当年8月31日)。
(1)具有中小学一级及以上教师职称;
(2)个人获得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组织、直属机关工委、人社、教育部门授予的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师、名班主任等综合性荣誉称号或“教育类”表扬;
(3)参加课堂教学竞赛获得由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教研部门、技装(电教)部门、教育学会(不含所属协会)颁发的县级一等奖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
第八条 专项编制教师公开招聘的程序。公开招聘(包括公开考核招聘和公开考试招聘)专项编制教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2.发布公告,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信息;
3.网络或现场报名;
4.主管部门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5.考试、考核;
6.体检、考察;
7.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8.与报名录用学校签订使用合同,明确相关待遇和学校管理事项;
9.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 专项编制教师的待遇。专项编制教师同等享有公办学校教师评职晋级、评先评优、年度考核、参与培训等待遇;其工资、绩效奖励、“四险一金”等所有费用均由用人学校负责。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不得以公办学校老师实际收入等为依据向当地政府提出收入补差等诉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公办教师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同等享受当地公办教师待遇。
第十条 专项编制教师的管理。广安市教师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市本级教师及支教教师日常管理、考核、职级晋升、培训等工作,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园区教师服务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园区也要成立教师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此项工作。专项编制教师在与其所在学校协商一致情况下,可以在市内有专项编制的民办学校流动,个别特殊情况可另行研究决定;专项编制教师在广安市内服务满5周年及以上,可以申请调往市外公办学校任教。如果某个民办学校停止办学,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原则上优先安排到符合用编条件的民办学校,也可安排到公办学校任教。
第十一条 专项编制教师的退出。按照公办学校教师管理办法,对明显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师德存在严重问题、甚至违法乱纪的教师,按程序予以辞退、解聘或开除。
第十二条 专项编制教师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已经选派公办教师支教的民办中小学校、中职学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如中省出台新的规定,按照中省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失效。